(一) “三险一金”的扣除规定 1、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每月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超出限额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出差补助 对于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广西的差旅费扣除规定如下: 1、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免税限额为: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免税限额为: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四)通讯补助 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低于3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360元的部分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五)公益性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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