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一粒微尘 于 2016-8-10 14:20 编辑 在上一篇文章,川哥从自己的浪漫视角论述了如何简易的理解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同时指出了一些错误,然而很多留言表明川哥还没彻底说服大家,现在直接以准则为准,再次简单论述一下,看看能否找到共鸣。 例题: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设备一套,账面原值500 000.00元,累计折旧50 000元,账面价值450 000元,该设备的公允价值550 000.00元,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乙公司发生直接费用20 000.00元,甲公司发生直接费用15 000.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每年支付租金200 000.00元,资产余值为100 000.00元,承租人担保余值是50 000.00元,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价值30 000.00元。 注:这里只探讨出租时的第一笔会计分录。 第一步:基础性的数据准备工作 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的款项+由承租人或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价值=200 000*3+50 000=650 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度+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650 000.00+30 000.00=680000.00元 第二步:书写会计分录 为了简洁,暂且把账面价值到公允价值这个过程单独写一个会计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55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500 000 营业外收入 100 000 然后开始本次论述的核心会计分录,金额暂时未知。 借:长期应收款 (1) 未担保余值 (2) 贷:融资租赁资产 (3) 银行存款 (4) 未实现融资收益 (5) 第三步:川哥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分录的数据计算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 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680 000+15 000=695 000 (2)根据(1)所引用准则规定, 未担保余值=20 000 (3)融资租赁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融资租赁资产=550 000 (4)毫无疑问 银行存款=15 000 (5)也许这儿是问题的焦点,请看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八条: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此时,难以继续下去,因为不知道折现率i为多少,其实川哥悄悄的告诉你,这个根本不需要计算,因为准则又有规定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三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即:(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把这个公式代进去,即可得到: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初始直接费用) 注: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即是初始直接费用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680 000+20 000)-(550 000+15 000) =135 000 第四步:到此为止,终于大功告成了,完整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695000 未担保余值 20 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550 000 银行存款 15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35000 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这个会计分录根本就不平衡,借方合计715 000,贷方合计700 000,刚好借方多出去了15 000,因此,川哥敢于得出结论: 川哥结论:如下会计准则存在错误,不应该将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应收款项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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