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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收水、电及暖气费后,如何给其他客户开具发票?》

 梦回唐朝图书G 2016-10-28
2016-10-26 08:50:38 作者:张钦光
营改增后,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房屋转租的企业,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一个问题:企业统一缴纳的水电费,在收取客户应承担的水电费时,如何合格开具发票?

一、水费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为客户全额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客户收取水费,从自来水公司取得这部分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为了避免滞留票问题,可以进行认证,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自身使用的自来水,允许抵扣3%的进项税。但是必须单独计量,单独开票。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按照差额,实行自来水水费简易征收。
从事房屋转租的企业,如果不提供物业服务,不能按照本政策执行,应该按照收取的水费,小规模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全额缴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根据进销税额的抵扣情况缴纳增值税。所以,从事房屋转租的企业,建议合理筹划。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电费
企业收取客户电费后,可以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凭借从电力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收取的电费全额缴纳3%的增值税,不得扣减。
有专家质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4号文只对从事物业管理的纳税人收取的水费实行差额简易征收是一个歧视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认为电费也应该实行差额简易征收,这是一个不正确的理解。
水费实行差额简易征收是因为自来水公司公司开出的发票是3%,如果没有54号文,从事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视同)是非自产自来水,应该按照13%缴纳增值税,对于单纯代收水费的企业,税率差造成的增值税税负不公平,所以才出了此公告,只不过顺便照顾了小规模企业而已。而电费进项税额是17%,一般纳税人转售不增加税负,因此没有出特殊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本身就不是国家鼓励的纳税形态,谈不上歧视。
三:取暖费
取暖费的政策跟电费一样,只是取暖费的税率是13%,转售也一样是13%。供热企业以及热力经营企业向居民取得的供热收入,免征增值税。
附:2016-10-24 国家税务总局
问: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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