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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电话,不用问,看这里,热点问题全知道!

 氧气空间 2016-11-11

不打电话,不用问,看这里,热点问题全知道!2016-11-11 河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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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第11、12列为什么是灰色的,填不了?

答: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第11、12列是差额征税项目,其数据与附表三差额征税会勾稽。差额征税启用白名单管理,如果没有向主管税务所(管理所)报送过差额征税备案,将无法填写差额征税栏次。

02

问:本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续如何申报?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季报,而一般纳税人是月报,所以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需要到办税服务厅修改税种期限,并将所属10月的小规模申报完成,下个月才可以在网上申报。

03

问: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现在是全市通办项目,但是需要到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表并打印,然后可以到各办税服务厅的自助代开机上代开。

04

问: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5

问: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行费发票如何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x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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