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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温馨提示(摘要)

 命馨甘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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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类

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二份,单位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不得扣押。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承担从用工第二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责任。

2
劳动合同类

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人。

1
工资福利类

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否则,我们将责令单位限期支付或补发差额部分,并将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存在恶意欠薪(逃逸)行为的,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其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工资福利类

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并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工管理基础要求,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利证据,如未建立,用人单位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3
工资福利类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不低于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不执行,用人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支付,并有可能承担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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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类

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否则,单位不仅将被责令为未参保人员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外,还将以补缴金额为基数,对用人单位处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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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类

严禁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一旦发现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不仅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还将对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该单位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我们将与其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证的,将被吊销其资格证;骗取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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