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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竞争与恶性竞争

 凡乐仙人居 2016-10-29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通过竞争可以使企业优胜劣汰,资源得到更优化的配置,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优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多样性需求,推动社会的持续进步。从这个意义讲,竞争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助推器。健康的市场经济必定有着充分的市场竞争。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竞争也是企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获取更多的市场资源和经济利益,或为捍卫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对市场中同类企业采取的争斗、排斥甚至是打压等对抗性行为。如果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全然不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不顾市场基本准则的约束,则常常会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择手段。 这样的竞争不仅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会对竞争对手、消费者以及资源环境等造成严重的伤害,直接扰乱、破坏了市场秩序。由此可见,竞争本身是中性的,因其动机和手段复杂多样,其结果常常是不可确定的。一般说来,竞争的参与者能以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 消费者的利益需求为前提;以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自身的努力和创新来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其结果都会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样的竞争即可称之为良性竞争,反之则属恶性竞争。

我们曾经陷入过恶性竞争的泥潭。例如,恶意价格战,以倾销的方式抢夺市场份额,甚至在市场上大打出手、欺行霸市;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刺探、策划负面新闻、网络攻击、恶意贬损、互挖墙脚;虚假广告、恶意诱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等。这种恶性竞争,不分行业类别,不分企业性质和大小,都曾发生过。恶性竞争在起心动念上,是极端的自我中心主义;在方法手段上,不择手段,阴招迭出,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竞争结果上,不仅伤害了竞争对手,而且损害了国家、 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是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大,我们的视野更广阔了,眼光更长远了,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探索、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我们的心胸变得更宽广了,境界也有了较大的提升。无论是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对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还是企业自觉意识提升后对自我行为的约束,乃至全社会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意识的觉醒等方面,都有了巨大的进步。应该说,我们已从一个少规则、缺监督、不公平、不正当、无序化的恶性竞争的泥潭中拔出来,开始进入到有规则、重监督、求公平、讲正当、有序化的良性竞争阶段。尽管如此,我们仍旧没有彻底摆脱恶性竞争的羁绊。这不仅是因为恶性竞争的案例依旧屡有发生,更在于恶性竞争的动因如同沉疴顽疾,难以根除。这将是一个相当艰难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根除,必须坚持施以良药,综合整治。这就需 要我们倡导、鼓励、践行良性竞争,抑制、摒弃、惩处恶性竞争。

良性的竞争,需要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做保障,而良好的市场秩序则需要不断地完善和维护。这要靠内外两种力量的结合与互动。外部的力量主要是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监管和执法,以及媒体、群众的监督;内部的力量主要是靠参与竞争的企业自律、依规行事。两者应相互促进,正向作用,其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政府是代表人民意志执法,是一种普遍意志的体现。无论社会如何进步,都不能彻底排除某些企业脱离、违背甚至是破坏市场规则、不遵纪守法的可能,因为个别的意志靠的是自律,但普遍意志却可以约束和限制甚至是惩处违背普遍意志的个别行为,进而通过他律而使企业自律。作为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之中。一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规、洁身自律;另一方面也要懂得和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都能积极地如此作为,那么,市场环境和秩序必定会变得越来越好。

纵观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无论是国内范围还是世界范围,市场竞争都是经历了由无序到有序、由不公正到公正、由恶性到良性的逐渐提升过程,这说明人类社会还是把诚实守信作为公认的基本价值取向。在鼓励市场开放和竞争的同时,强调公平、正义和秩序,防止无序、不公、恶性的竞争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这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自觉体现,是公平、正义精神的彰显。国家是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政府是市场竞争的执法者,企业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社会其他主体,特别是广大消费者是市场竞争结果的承受者。各方都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用开放、公平、良性的竞争去推动社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netease 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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