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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伍某违反急救规范牟取私利案

 阳光暖人 2016-10-29
了适应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促进卫生计生行业依法执业,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以案件说法,以实例释法。
伍某违反急救规范牟取私利案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4日,某市卫生局收到患者家属投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执业医师伍某在不具备急救设备条件下牟取私利,私自转送患者。”2013年1月4日经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调查核实。调查人员调取了患者陈某的出院记录、执业医师伍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伍某签字认可;对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部副主任程某、执业医师伍某、ICU病房值班医师李某、ICU病房主治医师陈某、骨二科经治医师赵某、转送患者的司机曾某进行了依法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该院医务部领导程某,执业医师伍某、李某、陈某、赵某,司机曾某均签名认可;同时,对患者家属陈某依法做了谈话记录,患者家属陈某签名认可。经调查,患者陈某,男,5岁,因车祸受伤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ICU病房救治。患者下肢血管神经损伤严重,病情危重,用呼吸机维持。伍某系某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急诊科医师,未经医院同意,私自与患者家属联系,自请社会人员曾某的车辆(车内只有氧气、一个简易呼吸气囊、输液架,无其他急救设备和药品),转送患者到上级医院,途中患者死亡。伍某收取患者家属4000元,扣除给司机曾某的车辆使用费及同行护士的护理费,伍某自得700元。伍某使用不具备急救条件的车辆私自转送危重患者并牟取私利事实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李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2013年1月18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报局领导批准同意调查终结,并建议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李取其他不正当利盖的;”的规定,给予伍某警告并暂停一年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3年1月19日,经合议,认为伍某的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提出的拟处罚意见得当,某市卫生局向伍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伍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伍某签收后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市卫生局通知当事人伍某3月30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伍某提出:①转送患者去上级医院是经家属强烈要求并邀请的,提供的与家属签订的协议书上约定患者死亡,医生不应负责;②在休息时间转其患者,收取700元费用,是转送过程中的劳动报酬,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年取不正当利益,但伍某承认自己使用不具备急救设备和药品转送危重患者,违反了救治危重患者的技术操作规范,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本案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听证合议对伍菜作出①警告;②责令暂停一年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31日,某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科就该案的违法事实,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提出来审查意见,认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正当、处罚得当,报局领导批准制作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伍某签收,伍某在送达回执中签收,并于次日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案件结案。

【案件评析】

1、该案是医疗机构的“120”急诊科执业医师伍某未经医院同意护送患者到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护送工具是社会车辆,车内急救设备又不符合技术规范,且个人收取了护送费用,途中患者死亡,患者家属投诉,导致了该案的发生。这类案件在医院“120”急诊科急救中经常遇到,但属医师个人行为的为数不多。

2、因本案是在患者死后,家属投诉才被发现,因此没有事发现场的调查笔录,但通过案件相关人员的调査询问得以锁定违法当事人和連法事实。①通过对患者住院的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医院ICU病房主任、患者住院的经治医师、护送患者的执业医师伍某询问得知,护送患者转诊没有征得院方同意,属伍某个人所为;②通过对转诊中开车的司机、患者家属及执业医师伍某的询问得知,转诊ICU病房的危重患者陈某用的车辆属社会车辆,配备只有简单的医用设备,不具备危重患者转诊用的急救设备,患者在途中出现紧急危险时,可因缺乏及时有效抢救而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可认定后果严重;③患者家属、伍某、转诊司机均证实转诊费用为4000元,伍某个人收取700元;④伍某提供的《医师执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信息证实伍某系该院“120”急诊科的执业医师,具有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伍某是医院“120”急诊科的执业医师,在紧急情况下数治病人是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本案中患者是住在医院ICU病房的危重患者,院方正在积极组织救治,不同意转院治疗,并明确告知其家属转院途中有风险,在没有院方的同意和支持下,伍某仍利用仅有简单医疗设备的社会车辆护送患者,作为“120”急诊科的执业医师,应当清楚护送危重患者必备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伍某的行为没有遵守转诊危重患者的技术规范;同时伍某在护送患者过程中履行医师职责时,收取了患者家属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的规定,给予伍某责令暂停一年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

4、本案中被处罚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提交了听证申请,卫生行政机美组织了听证,如果在美现定的期限内当事人申请了复议或提起上诉,还应附复议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思考建议】
伍某一直强调本意是为患者服务,尽管收取适当的报酬,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其实在行政责任追究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即行政处罚“不问主观状态”原则: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只要行为人从事了行政违法行为,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或免责条件,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否为故意或过失。这就是说,卫生行政处罚只需要依据行为人客观上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证据,而不需要考虑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这是行政处罚的“不同主观状态”原则。遵循“行政处罚不问主观状态”原则,客观情节证据是唯--能证明行为人連法的证据,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证据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据,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违法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如果不是“即遂”就不能处罚,而刑法对“未遂”犯罪是要给予刑罚的;同样,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违法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但只要在客观上(因过失而致)实施了违法行为或产生了违法后果,也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例如:《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法规明确规定了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责任,并且,这里的身份识别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审査,而是严格的实质审査,其识別标准是:“确认无误”,而许多単采血浆站却以“技术手段欠缺,无法识别身份证真假”为由规避严格审查责任,我们必须清楚,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只要没有真正履行身份识别审査义务,没有达到“确认无误”审査标准都应当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所以说,故意与过失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只是兹有裁量时需要考虑的情形!

因此,伍某私自转送在医院接受救治的患者,并在转诊途中没有配备必需的急救设备,没有遵守转诊的技术规范。伍某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医疗管理秩序,必须依法追究伍某的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小贴士
安全就医四大注意事项

求医看病如何避免上当受骗?普通百姓怎样识别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在看病过程中,患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看证照:合法医疗机构是指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登记注册,领取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患者就诊前应留意医疗机构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意证件是否过期,并仔细查看证件上标注的允许开展的诊疗科目。

防医托:千万不要轻信集贸市场、车站、大医院门口的医托。医托往往会假装热情地列举一堆例子,向患者极力推荐某医疗机构或某位特定的医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醒,患者应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如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有怀疑,可拨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电话进行咨询。

存凭证:患者就医后要妥善保存相关医疗凭证,包括门诊病历、各种检查和化验报告、收费票据等。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凭这些凭证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医疗机构拒绝向患者提供以上凭证,患者应积极索取,并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举报。

识广告:按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此外,在发布广告内容的同时,还要刊登出医疗广告的批准文号,并且不得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诊疗效果或利用患者及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等内容。如果出现这些内容,则一定是虚假广告。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网络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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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卫生计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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