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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美学史:康德美学(4)——论典型、美的理想和审美意象

 莫如天气晚来秋 2016-10-30



4.美的理想和审美的意象:典型问题


  康德在《审美判断力的分析》第一部分《美的分析》里,结合到美的符合目的性以及纯粹美和依存美的分别,提出了”美的理想”问题,后来在第二部分《崇高的分析》里,又结合到天才和艺术创造,提出了“审美的意象”问题。他自己不曾指出这两个问 题的联系,它们在全书安排中所占的互不相关的地位不免使人误认它们为两个互不相关的问题,其实他们所涉及的只是一个问题——典型问题——的两个方面。“美的理想”(第一七节)部分是从审美趣味方面看典型问题,”审美的意象”(第四九节)部分是从艺术创造方面看典型问题。为着显示出这两个问题密切关联,我们把它们放在一起来介绍。


(a)美的理想


  康德在《美的分析》里立专节(第一七节)讨论了”美的理想”。这一节纠正了“美的分析”中形式主义的基本倾向,原来美只在形式,现在“美的理想”却主要地涉及内容意义。这一节也可以纠正一般人认为康德美学思想全是形式主义的那个片面的看法。


  “美的理想”也就是“美的标准”.标准都要涉及客观规则。康德首先指出,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而客观规则却必通过概念来规定,所以”审美趣味方面没有客观规则”,由于这个理由,他认为不能有研究美的科学,只能有对审美判断力的批判(第六○节)。审美既不能凭客观规则,所以“如果想寻找一种审美原则,通过明确的概念来提供美的普遍标准,那就是白费气力”(第一七节,下同)。但是康德又承认“在感觉(快感或反感)的普遍可传达性里——这种可传达性也还是不涉及概念的——即在一切时代和一切民族对于某些事物形象显现的感觉所常显出的一致性里,我们仍可找到一种审美趣味的经验性的标准。”(重点引者加)这种标准是“由范例证实的,以根深蒂固的一切人所共有的东西(即“共同感觉力”——引者注)为依据的”,总之,公是公非就可以看作一种经验性的美的标准。


  经验性的标准来自大多数人对某些对象或作品的共同鉴定,它是范例性的,但又不能取范例的方式而存在,因为审美趣味须有独创性,而“范例的摹防者只是作为这范例的批评家而表现出的审美趣味”。美的标准既不能以概念形式存在,又不能以范例形式存在,然则它究竟以什么方式存在呢?康德回答说:


    审美趣味的最高范本或原型只是一种观念或意象(10),要由每个人在他自己的意识里形成,他须根据它来估价一切审美对象,一切审美判断的范例,乃至每个人的审美趣味。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理性概念,而理想(Ideal)则是把个别事物作为适合于表现某一观念的形象显现。因此,这种审美趣味的原型一方面既涉及关于一种最高度(Maximum(11)的不确定的理性概念;另一方面又不能用概念来表达,只能在个别形象里表达出来,它可以更恰当地叫做美的理想。我们虽然原来不曾有这种理想,却努力在自己心里把它形成。但是它只能是一种想象力方面的理想,因为它不基于概念而基于形象显现,而形象显现的功能就是想象力。(重点引者加)


从此可见,美的理想只以个别的具体的形象显现方式由每一个人凭想象力在自己的心里形成,它又暗含着对“最高度”的理性要求,因而涉及一种”不确定的理性概念”,是“以根深蒂固的一切人所共有的东西为依据的”。


  这样看来,理想美不能只在感性形式或空洞的形象显现,同时也要涉及理性概念。康德明确地指出:“要找出理想的那种美不是一种游离不定的美,而是要由一种‘客观的符合目的性’的概念来固定下来的美,”这就是说,要根据对象的由本质所规定的目的来判断这对象是否达到了理想美,康德在这里放弃了美不涉及目的概念的说法,回到了鲍姆嘉通的立场,主张判断对象是否达到理想美,毕竟要看它(就由它的本质所规定的目的来说)是否是“完善”的。因此,理想美只能是”依存的”,而不是”纯粹的”。


  由于“只有人才能按照理性来决定他的目的”,才能”拿这些目的来对照本质的普遍的目的,而且进一步用审美的方式来判断这二者之间的协调一致”,所以“在世间一切事物之中,只有人才可以有一个美的理想,正如只有在他身上的人性,作为有理智的东西,才可以有‘完善的理想’。”这种只有人才有理想美的看法后来由黑格尔加以发挥,黑格尔说得比较清楚”只有人才能达到理想美,因为人不单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即自己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和目的。因此,只有人才能显出理想美所要求的“道德精神的表现”。


  接着康德在美的理想之中分析出两个因素:一个是“审美的规范意象”,另一个是“理性观念”。所谓“审美的规范意象”是从经验中用想象力总结得来的平均印象,例如在经验中见过一千个身体发育完全的人,就凭想象力把这一千人的印象叠合在一起(类似高尔顿(12)所说的复合照像),就可以得到人的平均身材,这就是美的人身材。从此可见,康德所说的“规范意象”就是“类型”或同类事物的共性,亦即贺拉斯和布瓦洛等所理解的”典型”.康德对这种类型作了两点很重要的说明。第一,在总结经验时须通过比较,比较的范围不同,所得到的平均印象也就不同。例如关于身材的理想,各时代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所以这理想,因为只是经验性的,还是相对的,不能作为绝对标准。其次,纵使就同一民族来说,”规范意象”是由每个人凭自己的经验总结出来的,只能是“对全类事物的一种游离不定的印象”,事实上没有哪一个身材能恰合这种平均印象。因此,它还不是真正的理想美,只是美的一种必不可缺少的条件,还不就是美本身。它“只能见出全类事物的形象显现的正确性”,“不能包含足以区别种类的特性”。例如“一个完全端方四正的面孔也许是画家想用来作模特儿的,通常却无所表现。这是因为缺乏任何足以见出特性的东西。”从此可见,康德并不满足于把类型当作典型或理想。他对特性的要求反映出当时由新古典主义到浪漫主义风气的转变,后来黑格尔也融合希尔特的“特性”说和歌德的“意蕴”说于他所下的美的定义中(13)


  美的理想中第二个因素是“理性观念”。康德说这种理性观念“用人性的目的——就这些目的不能用感性形象来表现的方面来说——作为批判人的形状所依据的原则,人性的目的就通过这种形状现出,作为它们(人性的目的)在现象界(人体形状——引者注)所产生的效果。”应该注意的是这种理性观念只限于人类。康德说,“它只能在人的形体上见出,在人的形体上,理想是道德精神的表现(重点引者加),离开这种道德精神,对象就不能既是普遍地又是正确地(不只是消极地通过按经院常规看来是正确的形象)给人快感,”也就是说,不能达到理想美。康德把美的人的形体叫做“统治着人内心的那些道德观念的可以眼见的表现”。在举例说明这些道德观念时,他提到慈祥、纯洁、刚强、宁静等等,这些也就是他所说的“人性的目的”。这种能表现道德精神的人体美才真正是康德所要求的“美的理想”。很显然,“按照美的理想所作的判断不能是一种单纯的审美趣味的判断”,真正美的东西,从道德观念看,也要是“完善”的。


  读《美的分析》读到”美的理想”部分,人们可能觉得康德在这里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从形式主义转到对人道主义内容的偏重,觉得这是一个未经解决的矛盾。但是事实是:康德在分析美的本质时是把审美判断力假想为一种独立的抽象的心理功能而寻求它之有别于其它心理功能的特质,认为它是不涉及欲念、利害计较、目的、概念等内容意义,而只涉及形式的一种超然的单纯的令人愉快的观照。同时,他也认识到这种独立性、超然性和纯粹性毕竟是假想的,或则说,为分析方便而设立的,事实上人是有机整体,审美功能不但不能脱离其它功能,取抽象的纯粹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且必然要结合其它功能才好发挥它的作用:考虑到这个事实时,理想美就不能是“纯粹的”,就必然是“依存的”,必然是在于能表现道德精神的外在形体,这也必然就是人的形体。康德的思想线索大致如此,所以表面上虽似前后矛盾,实际上还是说得通的。


(b)审美的意象(14)


  在《崇高的分析》里讨论到艺术天才时,康德提出了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一种心理功能组成了天才?他的回答是:天才“不过是表达审美意象的功能”(第四九节)。在说明”审美的意象”之中,他对于典型提出了一个和他在讨论“美的理想”时所提的不完全相同,或许比较成熟的看法。


  康德指出:有些艺术作品,尽管从审美观点看,无瑕可指,却是“没有灵魂的”。这“灵魂”究竟是什么呢,康德说,它就是”心灵中起灌注生气作用的本原”,或“表现审美的意象的功能”,也就是天才。接着他说明审美的意象如下:


    我所说的审美的意象是指想象力所形成的一种形象显现,它能引人想到很多的东西,却又不可能由任何明确的思想或概念把它充分表达出来,因此也没有语言能完全适合它,把它变成可以理解的。……


    想象力来自寻娱乐,将经验的面貌加以改造。这当然要根据类比规律,却也要根据植根于理性中的更高原则……通过这种办法,我们就觉得有不受制于联想律(属于想象力的经验性的运用)的自由,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联想律去从自然中吸收材料。在这上面加工,造出和自然另样的,即超越自然的东西。


    想象力所造成的这种形象显现可以叫做意象,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形象显现至少是力求摸索出越出经验范围之外的东西,也就是力求接近理性概念(即理智性的观念)的形象显现,使这些理性概念获得客观现实的外貌(15):但是主要的一方面还是由于这些形象显现(作为内心的直觉对象)是不能用概念去充分表达出来的。例如诗人就试图把关于不可以眼见的事物的理性概念(如天堂、地狱、永恒。创世等)翻译成为可以用感官去察觉的东西。他也用同样的方法去对待在经验界可以找到的事物,例如死亡、忧伤、罪恶、荣誉等等,也是越山经验范围之外,借助于想象力,追踪理性;力求达到一种“最高度”。使这些事物(16)获得在自然中所找不到的那样完满的感性显现。特别是在诗里,这种形成审美意象的功能可以发挥到最大限度。单就它本身看,这种功能在实质上只是想象力方面的一种才能。


                                         ——第四九节


康德在这里所要说明的主要有下列三方面:


  1.就成因说,审美意象是由想象力形成的,但是也要根据理性观念(超经验界的,例如永恒、创世、神、自由、灵魂不朽等;经验界的,例如死亡、罪恶、坚强、宁静等)。形成审美意象的想象力是“创造的”想象力,不同于“复现的”想象力,复现的想象力主要根据对经验的记忆,根据经验性的“联想律”(包括“类比规律”)来把从自然界所吸取的材料(印象)复现出来。创造的想象力则除此以外,还要根据更高的理性原则,即人的理性要求,来把从自然界所吸取的材料加以改造,使它具有新的生命,成为“第二自然”,这才是艺术。这样由创造的想象力所造成的形象显现才是审美的意象。


  2.就性质说,审美意象是理性观念的感性形象。就其为感性形象来说,它是个别的,具体的;就其显现出理性观念来说,它却带有普遍性,因而带有高度的概括性。一个理性观念(例如永恒或荣誉)可以有无穷的感性形象来显现它,其中却没有哪一个足以充分地显现它,它们彼此之间在显现力的强弱上可以千差万别,而配称为“审美意象”那一种感性形象却具有在可能范围内的最高度的显现力,能把既定的理性观念在可能范围内最完满地最充分地显现出来,它在显现理性观念中所达到的高度是一般自然事物所不能达到的,所以它是理想,也是“第二自然”。康德在谈“美的理想”和“审美意象”时都常提到“最高度”,”最高度”也就是“理想”。康德认为要达到”最高度”的要求本身就是一种理性要求。现在我们综合康德的意思,可以把审美意象界定为“一种理性观念的最完满的感性形象显现”。唯其如此,它具有最高度的概括性和暗示性。康德的“审美意象”说显然已包含黑格尔的”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说的萌芽。因此,尽管康德的哲学基础是主观唯心主义,他在美的理想问题上却接近客观唯心主义。


  3.由于具有最高度的概括性,审美意象在作用上能以有尽之言(个别具体形象)表达出无穷之意(理性观念内容以及其可能引起的无数有关的思致),能引人从有限到无限,从感性世界到超感性世界:能使人感觉到超越自然限制的自由。康德认为这审美意象的这个特征在诗里表现得最清楚。下面一段对诗的颂赞是著名的:


    在一切艺术之中占首位的是诗。诗的根源几乎完全在于天才,它最下愿意受陈规和范例的指导。诗开拓人的心胸,因为它让想象力获得自由,在一个既定的概念范围之中,在可能表达这概念的无穷无尽的杂多的形式之中,只选出一个形式,因为这个形式才能把这个概念的形象显现联系到许多不能完全用语言来表达的深广思致,因而把自己提升到审美的意象。诗也振奋人的心胸,因为它让心灵感觉到自己的功能是自由的,独立自在的,不取决于自然的;在观照和评判自然(作为现象)中所凭的观点不是自然本身在经验中所能供给我们的感官或知解力的,而是把自然运用来仿佛作为一种暗示超感性境界的示意图。诗用它自己随意创造的形象显现(Schein)来游戏,却不是为着欺骗,因为它说明自己只是为着游戏,但是知解力却可以利用这种游戏来达到它的目的。


                                                 —第五三节


用简单的话来说.诗不仅用所选的特殊形象来表现出一般,而且可以暗示出无数的其它相关的特殊形象;自然在诗里只是一种跳脚板,帮助人从自然跳到超感性境界即理性世界。这就是诗的无限和自由。诗使人在“形象”中“游戏”,但毕竟可以为知解力服务。这是关于诗的本质的浪漫主义的看法。康德在这里首先提出“形象”或“显现”(17)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后来德国美学家们(例如席勒和黑格尔)所不断加以发挥的,其要点在于把事物的单凭感官接受的方面抽象出来,但是在消极的浪漫主义者(例如叔本华)的头脑里,“形象”便和“存在”(Sein)完全对立,艺术既只夫形象,理性内容就完全消失了。这并不是康德的本意。

  “审美意象”是与逻辑概念对立的,因为前者是形象思维的对象,后者是抽象思维的对象。但是在具有最高度的概括性这一点上,“审美意象”却“力求接近理性概念”,和逻辑概念有些类似。它们都是一般与特殊的统一,都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因而都带有普遍性,所以都起着一种桥梁作用,可以引起无数相关的或类似的观念或意象。


  不难看出,康德所说的“意象”正是艺术典型,也正是他在“美的分析”中所说的“美的理想”,在讨论“美的理想”时,他把“规范意象”或类型当作一个因素,虽然并不重视它,却也没完全抛弃它。在讨论“审美意象”时,他抛弃了规范意象或类型的看法,只就原先所提的理性观念加以发挥,特别提出它是创造的想象力的作品,强调它的最高度的概括性。所以这是康德对典型的比较成熟的看法。


  也不难看出,康德的这个典型说和亚理斯多德的看法,以及以后的黑格尔的看法,在实际上都是一致的,都建立在一般与特殊的统一、理性与感性的统一的大原则上。康德的独创在于两点,第一,他突出地提出典型的理性基础,而且把这理性基础结合到精神的自由、道德观念以及随浪漫运动亦即随资产阶级上升所发展出来的人道主义概念,因而赋予典型以更深广的内容;使美和善统一起来。其次,在明确地肯定典型的个别性与具体性的同时,康德提出“最高度”的概念,典型在表现能力上,即在概括性和暗示性上,要达到可能的最高度,应该是既根据自然而又超越自然的“第二自然”。这个观点一方面强调艺术的丰富性,另一方面也强调艺术的创造性。这是与浪漫运动的艺术理想相符合的。


  在说明“审美意象”之后,康德替美重新下了一个定义:


    美(无论是自然美还是艺术美)一般可以说是审美意象的表现:所不同者在美的艺术里,这个意象须由关于对象的概念引起(即须光对作品的目的有一个概念——引者注),而在美的自然里,只须对既定的观照对象加以反思,不须对这对象究竟是为什么的先有一种概念,就足以引起以这对象作为表现的那个意象,并且把它传达出去。


                                                  ——第五一节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1.这个定义显然不同于他在《美的分析》里所下的“美在形式”的定义。形式和表现在美学思想史里一直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形式主义者只顾感性形式,表现主义者则认为感性形式如不表现理性内容,那就还是空洞的,不能看作美的。毫无疑问,从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上来看美,才是正确的看法,康德是由形式主义转到表现主义的,虽然转得还不很彻底。


  2.在《美的分析》里,康德所理解的纯粹美只限于极小部分的自然和艺术,而且自然美和艺术美在他的心中还是两个对立的概念,没有统一。在这里,他却把自然美和艺术美统一在审美意象的表现里,并且指出分别在于创造者对艺术作品的目的须胸有成竹,而欣赏者则只对有所表现的自然对象的形象进行观照,所表现的内容都是理性观念的感性形象显现。康德对这一点只从艺术美方面详谈过,却很少从自然美方面谈过。如果依据他的前提来推论,结论就应该是:自然美也还是“道德精神的表现”(18)。从他对崇高(他认为只限于自然)的分析来看,这个结论也是与他对崇高的基本看法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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