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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卑与超越》08丨心中的刺,手中的刀

 梦凝雪天 2016-10-31


11:22 《自卑与超越》第8天 来自十点读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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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共读小伙伴们,昨天我们阅读的内容是关于学校教育和青春期的成长,看到了人的成长中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问题,需要长者来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如若问题处理不当、行为越线,甚至可能会导致犯罪。今天我们将学习如何去正确看待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应如何预防。让我们开始阅读吧,今天的目标是第九章。




01

 犯罪心理

 

每个人虽然在个体心理学上分属于不同的类型,但都有共同点存在。我们一直在努力地从卑微到优越,追求成功和安全感,罪犯也不例外。他们在处理问题上遭遇了挫折,也努力地去解决问题、追求优越感。但是他们追求的方向却是错的,他们的行为只是一种想象出来的自我超越,最终甚至违背了社会要求。这是一种形成于幼时的个体生活模式的问题,而不是一些人所认为的罪犯是心智低能者、遗传的、天生的亦或是环境造就的。

 

罪犯并不等于疯子。虽然有很多精神失常或是心智低能的人会犯罪,但他们其实并不了解自己的行为。罪犯犯罪是因为生活中出现了他们无法解决的问题,他们不再按照常规生活。要了解他们的犯罪经历,就必须了解他们的人生态度。

 

罪犯的合作能力不尽相同,因此所犯罪行的大小亦不相同。他们的生活模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决定他们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而人的生活模式是在小时候就形成了的,这并不会轻易因为被轻视和惩罚而改变。当生活困难越多,错误的生活模式暴露的可能就会加大,犯罪率就会增大。

 

罪犯也面对着生活的三大问题:人际、职业和情感。罪犯也有朋友,但大多都是他的同类人;罪犯往往觉得自己的工作异常辛苦,并且不愿通过奋斗去克服;把伴侣视为财产,而不是维持正常的伴侣关系。

 

有些犯罪其实是一种胆小懦弱的表现,它们的形成始于罪犯对于生活困难的逃避。当罪犯躲过警察的追捕,或是得到了同伴的赞扬,他们会用幻想的优越感来满足自己。造成这种想法的原因主要是在父母和家庭,他们没能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使其无法正确解决生活问题。原因还可能是贫穷造成的失衡、嫉妒的心态,可能是社会对于孤儿的照顾不周引起的合作能力缺失,抑或是外貌、身体缺陷引起的歧视导致的过度自卑等等。


02

罪犯的类型

 

罪犯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丑陋”而被忽视的和“英俊”而被溺爱的。过度受宠的孩子当有一天不再有求必应,会容易怪罪于他人和社会。

 

《五百种犯罪生涯》中的罪犯“棘手约翰”,原本是个乖小孩。十五六岁后被父母逼迫退学打工,工钱又被父母没收,每周只有五十美分零花钱。后来结识了一个爱玩会花钱的女友,经济自然窘迫。他想用女孩的欢心来满足他的自负,自己压抑不住这种欲望,但又不想努力工作(常规方式)来赚钱,最终开始跟着黑老大混钱。如何感化这样的人?只有通过让他重建合作关系。以暴制暴绝不是好方法,因为这会被视为一种挑战,而他们幻想自己是英雄,乐于接受这些挑战。


03

合作的重要性

 

如果我的说法是正确的,我们总能从罪犯的生涯中看到那些缺乏社会兴趣,不懂合作的人在追求一种虚假的优越感,那我们如何对待他们?别无他法,除非教会他们与人合作,这很难做到。他们方式的错误不能直接地拆穿,他们的能力程度也难以估量。我们必须找出他们人生态度的形成原因。

 

罪犯并不认为自己的态度是错误的,他们还会用行动证明自己思想的正确性。所以暴力惩罚并不会改变他们的态度,反而会让他们感到失望,或者是跃跃欲试地挑战。此外,很多罪犯并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暴力惩罚根本无法给他们带来恐惧。因此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找出罪犯在儿童时期所遭到的对合作的妨碍。

 

前面的章节中我们提到,经历并不是最重要的,如何看待经历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我们要考虑罪犯所处的情境的各种可能性及其运用程度。受宠的孩子会如何看待自己被别的孩子孤立的事实?平凡孩子会如何看待自己天赋很高的同伴?子女会如何看待在自己面前抱怨生活艰难的父母?会如何看待说人坏话的父母?……这些问题若是处理不当,都有可能成为错误人生态度的源头,必须加以重视,尤其是对于身体残缺、被溺爱或是被忽视的孩子。在第一章我们就曾提及引导这三种孩子的必要性。

 

儿童时期对错误生活模式的形成影响巨大。缺乏合作是这种模式的表现。错误生活模式一旦形成,人本身很难意识到它的错误,并仍然会用自己的行为去配合生活模式和生活目标,最终犯下错误。因此,我们必须告诉罪犯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了,告诉他们,他们的行为并非英勇而是懦弱,去揭下他们幻想的优越的面具,并去培养他们的社会兴趣和合作能力。合作的潜能是与生俱来的,但潜能的发挥是后天训练的。


04

如何矫治犯罪行为

 

我们必须勇敢面对犯罪的事实,也要正视犯罪问题从古至今没有被解决的状况。我认为,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去帮助罪犯纠正错误的生活模式。

 

我们要认识到,罪犯的行为也具有人类行为的合理性,他们的行为也是生活模式的反应。犯罪不是孤立事件,我们是可以找出它形成的原因的,它是可以被解决的。

 

各种各样的罪犯和失败者,最大的共同之处就在于缺乏合作精神和社会兴趣。其中罪犯在长期反抗合作之后,已经丧失了正常的生活工作的信心,从而将活动重心转向了错误的方向,譬如犯罪。

 

一个人想要犯罪,他总是要想出一个借口来,或许是委屈,或许是愤怒。他习惯用自己的眼光来审视这个世界。当一个人处于困境,又缺乏勇气来面对时,就容易想到通过犯罪来解决。一个人在穷困潦倒时也仍追求安全感和优越感。他渴望走出困境却总是失败。于是他会想象出一个优越感目标,自欺欺人地把自己当成法律和社会组织的征服者。除非我们找到他形成错误态度的原因,否则很难对其有所改变。

 

这样一一去改变每一个罪犯是太过艰巨的任务。但我们能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我们可以去减轻群众的生活负担,降低生活困难,为人们保留一部分合作能力,减少错误生活模式的过激暴露,减少犯罪案件。此外,我们要给罪犯进行集体培训,教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消除贫富差距,平衡穷人的嫉妒心理;我们要给孩子进行职业培训,以便他们对未来生活做好充分准备;将孩子培养成具有社会兴趣的人,发挥他们的合作能力,以保证他们不会轻易受到坏人诱骗,降低犯罪率。

 

那么如何去培养孩子呢?培训孩子的父母显然不是最好的方法,因为最需要训练的父母根本不会来面对我们。因此,我们应该去培训教师、再让他们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

结语:罪犯的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在面对困难产生的自卑时,选择了错误的行为模式去追求优越感。他们的行为是一种幻想的自我超越。对于我们而言,犯罪行为是触犯社会准则的,对他们而言,却是与他们的生活模式吻合的“正确行为”。


要预防犯罪行为,就必须让他们认识到自己人生态度的错误。此外,合作能力的缺失是罪犯产生生活困难的原因,也是他们选择错误解决方法的原因。因此,要预防犯罪,就必须注重培养人的合作能力。

 

小伙伴们,今天的共读就到这里了,如果你喜欢今天的共读内容,可以在文章底部给我们点赞、留言。我们明天见,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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