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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刘刘4615 2016-11-01
2016-11-01 天扬财税网校

问:实施增值税后,提供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服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答:(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劳务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选择的税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体为:

①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②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④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征收率统一为3%。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率分为: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④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内容节选自《建筑业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本书由国家税务学院(扬州)陈玉琢教授任编委会主编,审定工作由特邀建筑企业专家、天扬税务师事务所专家组成的编委会共同组织完成。全书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为主线,分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与征收率、征收范围、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发票与进项税额、税收优惠、税款缴纳、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管理、经营管理、合同管理、物资与设备管理、劳务管理等政策及实务操作问题组织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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