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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并非你想查,想查就能查

 神州国土 2016-11-03

这封复函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应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复函措辞专业、严谨,据记者采访观察,其实复函的“潜台词”大体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有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相关公务需要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询,并非任何人“想查就查”。

 
争议:当隐私遇到信息公开
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近一段时间,一些当事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政府部门要求获取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情况,屡见不鲜,且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大量增加。

在很多地方,尽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由政府部门管理,却并不允许社会公众“任意”申请查询。但是,近期在北京、浙江、江苏等地,一些法院或政府部门作出的司法判例或行政复议决定,已出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情况,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当事人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这表明,在“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这一问题上,各方认识不一,也导致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操作中无所适从,并使当事人产生误解,进而带来诸多不便。

为什么会有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呢?业内人士指出,首先是有人误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属于一般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三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信息。

但主流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政府信息,具有隐私性质,不能随便公之于众。业内专家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特别是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物权内容与归属的依据,涉及广大权利人的切身利益,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的信息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完全属于一般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早在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就相关问题致函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建议进一步明确意见。此次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回函非常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这有助于澄清认识,为解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指明了路径。

 
措施:既方便查询又维护合法权益
即便从法理上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也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记者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发现,涉及不动产登记公开查询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包括《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其中,“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是决定是否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关键。

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同款还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时,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显而易见,“一般人”不能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出于公务需要时可以查询。而且,即便有权查询的,也要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应该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否则其他法律法规将被架空。

不动产属于公民重大财产权益,不动产登记资料,无论是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看,还是从维护公民隐私角度看,都不可小觑。“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这是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突出物权公示和权利保护功能,限定了其资料公开申请人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并没有限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与政府信息查询不能完全等同混淆。

此次回函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将使社会公众更加明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途径,更有助于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程序、保障权益、便民服务,既方便群众信息查询,又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观察
由《中国国土资源报》主办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内容涵盖土地利用管理实务、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咨询答疑、案例分析等,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政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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