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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别没收我的车?

 黄律师的书屋 2016-11-03

能不能别没收我的车?

原创 2016-10-31 小南 黄埔检察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二者皆可抛!
  这首小诗把生命、爱情、自由排了个序,将自由放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以前小明也深以为然,觉得这个排序好有道理,不然为啥有那么多人为情而死,又为啥有人不惜一切代价去越狱。
  可在办了很多刑事案件之后,小明越来越觉得不对!
  这首诗为啥没把写进去捏?难道钱不重要吗?如果钱不重要,为啥常常有人为财而死,为啥有人为钱财背叛爱情,又为啥有人为了钱财视自由而不顾?也许对有些人来说,钱比自由神马的重要多了。


  通过一次次提审,小明进一步发现,对于一个hin有钱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自由的确弥足珍贵,只要能把他放出来,花再多的钱都没问题;可对于一个hin穷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钱才是他最关心的,要在牢里待多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警察没收的东西能不能再还给他。
  有一次,小明到看守所里提审一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提审过程中,张某不仅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且表情和动作里充满了不屑。尽管小明已经向他告知了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但他仍然表现的满不在乎,眼睛瞟向一边,腿抖个不停。
  当提审快要结束时,小明问他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问题,张某的神情突然变得十分恳切,他说他被抓时,警察扣押了他的摩托车和一部手机,他说这些东西都是他自己的,特别是摩托车,是他养家的工具,能不能让他家里人将这些东西领回去。


  原来,张某是一个摩的司机,平时以拉客赚钱谋生,收入十分有限,张某的妻子以前在附近的工厂打工,后来因为怀孕生子一直待业在家,孩子出生后张某一家的日子过得更是紧巴巴了。张某觉得这么下去不是办法,于是寻思着找点其他赚钱的渠道。
  一天,张某拉到一个叫李某的客人,由于李某去的地方比较远,途中张某便和李某聊起了天。聊天过程中,张某得知李某是老乡,于是打开了话匣子,说到了自己近来的窘迫。李某听罢,便问张某愿不愿意帮他送点东西,并称送一次就给张某200块钱。张某虽然心存疑惑,但因急于赚钱还是欣然接受了,并留下了李某的联系电话。


  第二天,李某通过电话联系将两包毒品交给张某,并交代张某将毒品送至约定地点,与购毒人员交易完毕后再将毒资带回来,然后给其报酬。
  可当张某骑摩托过去与接头人进行毒品交易时,却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张某身上搜出了其与李某联系时使用的手机,并将手机及其前往交易地点时所驾驶的摩托车予以扣押。


  很显然,张某被扣押的摩托车和手机都是本案的犯罪工具。
  对于犯罪工具,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在我们惯有的思维中,这一法条的意思基本已经简化为“犯规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几乎不需要再去查阅,就像小偷撬门用的万能钥匙,或者是杀人犯作案时使用的刀。
  可在那一刻,张某的话让小明陷入了沉思,他说这辆摩托车是他的养家工具。如果张某只骑这辆摩托车进行了一次毒品交易,这辆长久以来借以维持他们全家生活的工具就将被没收。
我们这样理解和适用这一法条真的合理吗?


  其实,“犯罪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这一习惯性理解是对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片面概括。当我们逐字分析这一法条便可发现,这句话中有两个问题被我们忽略了一是“供犯罪所用”的“供”字,它应该隐含着一种“专门性”的意思,即专门用于犯罪,至少应该包含主要或者持续用于犯罪的意思,比如长期行窃的小偷所使用的万能钥匙;二是“本人财物”中的“财物”,它表明所谓的犯罪工具应当具有财产属性,并非只要用于犯罪的事物都是犯罪工具。
  比如在运输毒品得犯罪中,有人利用自己的孩子携带毒品,那么这个孩子能作为犯罪工具被没收吗?


  没收制度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若运用不当,不仅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也低估了财产在社会和谐中的作用。一辆摩托车对于很多人家来说也许算不上什么,但却是张某家的全部收入来源。况且,这辆车平时主要用于正常的经营,这次贩毒使用只是偶然,即便能够认定为犯罪工具,但至少没必要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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