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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环评新要求:重大应重新报批环评!非重大应将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或验收文件等报环...

 人生如云烟 2016-11-0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6〕34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市具体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请在相关工作中予以落实。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原沪环保评〔2014〕314号废止。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8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市主要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参照本指南附件1、附件2进行认定。


二、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建设方应组织环评机构按现行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境功能区等要求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等要求。


三、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上述重大变动情况,建设方应组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编制“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优化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以及环评批复要求。


在项目投用或验收前,建设方应将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一并进行信息公开后,按规定提交环保部门。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


四、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措施核查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应依法处理并要求建设方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重新获得环评文件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投用或进行环保验收。



附件:1.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清单(2016年版)


2.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清单(2016年版)


3.建设项目因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的环评文件编制要求(2016年版)


4.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2016年版)


附件


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市主要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参照本指南附件1、附件2进行认定。


二、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建设方应组织环评机构按现行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境功能区等要求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等要求。


三、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上述重大变动情况,建设方应组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编制“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优化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以及环评批复要求。


在项目投用或验收前,建设方应将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一并进行信息公开后,按规定提交环保部门。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


四、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措施核查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应依法处理并要求建设方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重新获得环评文件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投用或进行环保验收。


附件:1.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清单(2016年版)


2.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清单(2016年版)


3.建设项目因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的环评文件编制要求(2016年版)


4.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2016年版)


附件1


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清单


(2016年版)


一、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可能导致重大变动参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二、未纳入环办﹝2015﹞52号文的产业类建设项目:


性质:


1.主要产品品种增加且导致新增产污工艺的规模:


2.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地点:


4.项目重新选址。


5.项目四至边界、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包括总平面布置或设施位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6.环境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了敏感点。


7.厂外管线路由调整,穿越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显著增大。


生产工艺:


8.主要生产装置类型、主要原辅材料类型、主要燃料类型、以及其他生产工艺和技术调整且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9.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其他:


10.其他变化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增加10%及以上,或环境风险增大;或其他变化导致环评等级提升的。


三、未纳入环办﹝2015﹞52号文的其他非产业类建设项目


性质:


1.主要功能发生变化;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规模:


2.主要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3.设计运营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占地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等)增加30%及以上。


5.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6.新增主要设备设施或原有主要设备设施规模增加30%及以上,且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地点:


7.项目重新选址。


8.项目四至边界、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包括总平面布置或设施位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或环境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了敏感点。


9.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10.位置或管线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位置或管线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11.施工、运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且导致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2.施工期或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或施工期或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调整,导致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其他:


13.其他变化导致环评等级提升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其他经环保部门审查认为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况。


附件2


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清单


(2016年版)


1.输变电项目:以环保部《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为依据,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界定输变电项目重大变动。


电压等级升高;变电站位置或布置形式(户内变为户外或地下变为地上)发生变化;已批在建的变电站内主变、换流器等主要设备总数增加30%及以上;项目变化导致新增的电磁和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及以上;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横向位移、多回路架设改为单回路架设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及以上;输电线路由地下电缆改为架空线;项目变化导致进入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2.核技术利用项目:项目类别或等级提高;使用场所位置变更或场所面积变化超过原面积的30%及以上;安全防护设施变化超过30%及以上;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或数量增加30%及以上;射线装置数量、管电流、管电压增加30%及以上。


3.广电类项目:项目位置、发射频率发生变化;发射功率增加30%及以上。


附件3


建设项目因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的环评文件编制要求(2016年版)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在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制定《建设项目因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的环评文件编制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应概括地反映建设项目变动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环境现状调查应全面、深入,主要环境问题应阐述清楚,重点应突出,论点应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应可行、有效,评价结论应明确。


2.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及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重新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应突出项目变动后对周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


4.对于已经完成现有项目回顾评价、且符合现行环保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针对原回顾评价中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说明。


二、评价重点


1.建设项目变动前后工程及排污变化情况。重点说明建设项目变动前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组成、产污环节及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变化情况。对于工业类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产品方案、公用工程及原辅材料消耗、生产设备等变化情况。


如排污情况有所增加,则应重点说明增加的原因,评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无法削减至变动前的原因,并对该项目的三本帐进行重新计算。


2.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重点说明项目变动前后治理或者防止污染及生态破坏的环保措施变化情况,并论证环保措施的可靠性和可行性。


3.清洁生产分析。若涉及清洁生产内容的,应按照国家已发布的清洁生产标准和相关技术指南中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分析变更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重点分析项目变更前后的清洁生产水平,并提出进一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议。


4.环境影响预测。应全面评价项目变动后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对于排污量有所增加的变更项目,应预测并说明项目变更对区域环境的影响情况变化情况。


5.环境风险评价。应根据项目变更前后风险源数量和种类、空间布局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全面分析项目变更后潜在的环境风险及事故后果,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三、评价标准


建设项目变动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相关环保标准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对整个项目进行达标可行性分析,并对照新标准提出达标方案,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完成达标。


四、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


1.对与建设项目变更密切关系的环境状况应全面调查,给出定量的数据并作出分析或评价;对于一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调查,应根据评价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2应充分搜集和利用现有的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资料,并补充必要的现场调查与监测。相关工作应符合环评导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经环评分析,项目变更导致其增加了对环境影响或增加了环境防护距离的报告书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补充开展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工作。


经环评分析,项目变更未增加其对环境影响或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敏感目标未发生变化的,应进行项目变更环评文件全文公示,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附件4


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2016年版)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在实施过程发生非重大变动的申报程序,现制定《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本市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1.简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过程、环评批复要求及落实情况,以及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变动内容。


2.简要说明建设项目变动原因,并分析建设项目变动的必要性。


二、建设项目变动情况


1.说明建设项目变动前后项目组成变化情况,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以及依托工程。


2.说明建设项目变动前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产污环节、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排放量及环保措施变化情况。


3.对于工业类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产品方案、公用工程及原材料消耗、生产设备等变化情况。


明确项目变动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种类、方式、浓度和排放量变化、污染防治措施的变化情况,判别能否满足稳定达标排放。


4.应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提出初步判断。


三、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


1.明确原环评中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是否发生变化。


2.针对建设项目变更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变更后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并明确原环评中各环境要素影响预测或分析的结论是否发生变化。


3.分析建设项目变更前后风险源变化情况,明确原环评中环境风险影响预测或分析的结论是否发生变化。


4.如相关环保标准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进行达标可行性分析并对照新标准提出达标方案,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完成达标。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应综合总体评估情况,对照相关规定,确认项目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明确建设项目变更后,是否对原环评文件的结论有影响。



来源: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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