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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建不符都要进行罚款处罚吗?

 礁石浪花 2019-02-27

建设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此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般比较大,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也不足为奇。

2、什么是批建不符

顾名思义,批建不符就是建设项目与环评及其批复不一致。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从上述条款的表述中,可得知法律允许出现批建不符的情形,至于是否都纳入到后评价管理,还需要区分该行为的发生阶段及批建不符的差异程度。

二、批建不符行为发生在建设项目验收前该如何处理

1、不符程度属于重大变动的需注意区分环保设施是否落实

(1)如何判定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五个方面仅作了概括性表述,其结果就是留给环保部门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监管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2)官方已出台的相关判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原环保部办公厅在2015年出台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水电等九个行业);其后,在2016年发布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2018年又制定了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上述文件,共涉及二十四个行业,以清单的形式对判定重大变动作了量化处理。

我们以平板玻璃项目为例:规模上,玻璃熔窑生产能力增加 30%及以上可界定为重大变动;生产工艺方面,新增在线镀膜工序也可认定为重大变动。由此,对判断清单内的行业何为“重大变动”有了明确、可操作的标准。

清单以外的其他行业,环保部门在监管中可参考、借鉴已有的标准,科学、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3)法律责任

①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没有落实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对上述环保设施没有落实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可理解为《条例》的对此种批建不符行为的特别处罚规定。

② 其他重大变动情形则归入未批先建的监管范畴,环保部门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即可。

2、批建不符程度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纳入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

此种,属于一般变动的批建不符情形,总体处理思路是发现不符后建设单位自己整改,整改完成再提出验收意见。环保部门对于此类行为一般不能进行罚款处罚。

三、投入生产或运营之后出现批建不符情形该如何处理

1、属于重大变动的

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注意两年的追溯期),一般情况下还要和未验先投进行并罚。

2、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

(1)什么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① 适用范围,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② 适用阶段,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

③ 开展后评价的目的,监测、验证其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2)如何进行后评价

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法律责任

未依法开展后评价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彭旭玮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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