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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政府采购中价格高低的问题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11-03

政府采购目标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外,还包括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等。我们要辨证、全面地看待政府采购价格问题,充分考量政府采购在价值、政策功能和效率等方面的要求,而不能简单地只关注中标价格的高低和唯价格论。

一、如何看待中标价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我们招标采购的一些个别商品,也可能会出现高于市场实际价格的现象,这种现象一直受外界诟病。目前,经常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采购用户编报预算的计划价格越来越低,越来越接近商品的实际价格。二是压价谈判的空间越来越小,价格浮动不大。

三是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哄抬标价,使得政府采购活动流于形式。想通过串标谋求中标的供应商实施串标必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这个成本供应商当然不会自掏腰包,必然会转嫁到投标报价上,使得采购人的利益受损,从而导致中标价高于市场价。

四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标。采购人事先将采购的品牌型号透露给关系好的供应商,甚至由关系好的供应商推荐品牌型号,造成真正实施采购时采购产品出现报备现象,失去了公平竞争,使得中标产品的价格任由投标供应商主宰。

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尺度不一造成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假象。

比较应采用同一尺度,方能反映真实情况。一是时间尺度。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特别是电子产品的价格瞬息万变,价格波动较大,所以在比较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时应放在同一期间内进行,不能将几个月之前采购的产品价格与目前该产品的市场价格相比较。二是质量尺度。政府采购的产品应是正宗行货,而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千差万别,行货水货混杂,如果将行货的价格与水货的价格相比,显然失真。三是服务尺度。绝大多数产品的服务是与产品的价格相关的,延长服务期限,就要多花钱,即需要花钱买服务,要求一年质保的产品价格必然会比要求三年质保要求的价格要低,没有售后服务保证的产品其市场价格必然会更低,所以在进行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时对服务的要求应是同一尺度。

二、如何看待“低价位中标”

要节省财政资金,这就在客观上体现一个“招标必压价”的问题。通过几年的采购工作实践,我们都深有体会,不一定把价格压到多低我们的目标就能实现得多好。这里的情况因项目不同而反映的需求和结果不同,许多采购单位都反映,有时低价位所购得的产品(设备)不一定就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不含售后服务费)。

但是往往一般的规律和情况是,一提到中标商品价高于市场价格就有商家和我们用户之间的关系联想问题,好像不压价这里就有问题似的。在能满足用户需求的情况下,低价位中标无疑能够有效节省财政资金,但对一些特殊商品,价格的高低应取决于用户的需求,也就是说特事特办,以满足用户,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因此,要走出“低价位中标”的误区。

三、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对策

遏制政府采购领域的围标串标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围标串标已成为招投标领域的一大玩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不法供应商妄想通过与采购人或是其他投标人进行串通获取非法利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合理设定预算价,防止投标供应商哄抬标价。采购人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预算价。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投标报价高出采购人的预算价的作为废标处理,因此按照市场价格来设定预算价是防止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

降低投标供应商投标成本,让采购人最终得到实惠。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总是想中标的,没有不想中标的供应商,否则那就是陪标了。而如果中了标,一个项目做下来,总是要或多或少地得到一定的利润,合理的利润是值得肯定的,如果能采取各种措施设法降低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成本,那么供应商在保证自身合法利润不变的前提下,就可以将投标的价格报得低些,最终得到实惠的还是采购人。

政府采购价高低问题只是局部性问题,我们既不要过分夸大从而否定政府采购工作的成效,但也不能忽视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通过以上分析,使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得更好。 (

邓锋 )如何看待政府采购中价格高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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