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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或将迎来重大变革!

 春雪tgd 2016-11-04

2016年10月24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也是继今年8月份发函之后交通部对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本期解读,合规化学网就围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主题,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新《规定》到底有哪些重要“规定”,并简述新旧规定有哪些差异。

一、《规定》是什么?

顾名思义,《规定》适用的场所为港口,管理的对象为危险货物,是由交通部于2012年12月11日发布,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定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目的在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等。

新版《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8个章节(总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者资质等),共计85个条目。与旧版《规定》相比,足足多了22个条目,从这一点上就足以说明我国港口对于危险货物的管理是日趋严格化细致化的。



二、《规定》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要求,在我国境内一切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均受《规定》限制,各地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则由各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新版《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具体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新版《规定》的主要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

说明

特别备注

港口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监管部门对安全条件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书、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规划选址文件等;

3)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应满足相关规定,包括有害因素、环境等安全分析,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对于危险等级较高(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等)或货物量庞大(沿海50000吨级以上、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等)的项目,安全审查工作须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

对于危险等级较高的建设项目(备注1中情况),安全评价应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第十七条)。

经营者资质

1)满足经营许可条件

2)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3)具备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

4)装卸管理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

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满足国家规定;

6)有符合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设备

7)安全生产条件满足相关国家规定等。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申请应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还应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作业管理

1)设置满足要求的安全设施设备

2)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等;

3)委托人应向经营人提供身份信息以及完整的危险货物信息(危险货物分类信息、SDS等);

4)危险货物外包装应在外包装设置相应包装标志

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对危险货物进行港口作业时,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7)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8)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9)经营人应制定相应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等。

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第三十二条);

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并处罚(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四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需进行相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应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第五十条)。

应急管理

1)经营人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举行培训演练

2)港口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等。

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第五十四条)。



三、新《规定》有哪些调整?

在上文中我们提到,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较之旧《规定》从数量上便新增了22个条目,足以证明新《规定》在发布之后必然会有很多调整。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就近期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旧《规定》作一个详细对比,为大家梳理出主要的变更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条。 

1)“危险货物”的适用范围

旧《规定》第三条指出:“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而新发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中“危险货物“的适用范围则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于危险货物的定义明显“拓宽”了不少,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新《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危险货物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备注

《海运危规》(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

未列入,然而经鉴定属于《海运危规》中类属条目的货物也为危险货物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UN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

未列入,然而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也为危险货物

防污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也为危险货物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

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也为危险货物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符合《空运危规》、《陆运危规》等分类标准的货物也为危险货物

不难发现,危险货物的适用范围不仅发生了变更还有了极大扩充,尤其是新增了散装危险货物。譬如,沥青溶液、调和油料、直馏渣油等在之前都未作为危险货物进行监管,然而由于新《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危险货物适用范围发生了变更,上述货物因列入《防污公约》附则I附录1的油类清单中,在此后也将作为危险货物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2)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对于新《规定》(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更为新增并明确了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第六条)。从中可以发现,对于危险程度相对较大的建设项目在此后都将直接受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具体的受监管建设项目如表3所示。

表3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

1涉及装卸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2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3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除此以外,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规定发生变更,如表4所示。

表4 其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规定新旧对比 

旧《规定》

新《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第七条)

取消安全条件论证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第九条)。

不再需要提交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新增并需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第七条)

无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规定

新增并明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规定(第十至第十五条)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包括:沿海1万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以及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第十三条)。

 

新增: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第十七条)

3)其它调整

除了上述几点重要调整外,还包括其它几项变更,包括:

  • 将“经营者资质”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中独立出来并单独设立章节,同时对资质申请要求等作了部分变更完善;

  • 对作业管理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经营人应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等);

  • 加大了对违法、非法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四、小结

随着天津港8.12爆炸事件的发生,政府、企业甚至普通老百姓都已意识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正因如此,我国也在今年连续两次发布了《规定》征求意见的函,足以证明管理当局对港口危险货物监管的重视。

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从技术层面为大家详细梳理了《规定》的主要监管内容,并就最新发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与旧《规定》作了详细对比,为大家阐述了《规定》的主要变更情况,从而便于企业或机构更好地理解并执行法规。

 此外,针对新《规定》中提及的散装固态,液体以及气态化学品,我们也在紧锣密鼓地数据整理中,后期分享给大家,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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