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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消息】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新说法

 刘刘4615 2016-11-07
2016-11-06 远见财税

 10月14日,针对旅行社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组织了旅行社行业“营改增”座谈会。座谈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就旅行社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其中涉及到“三流一致”的问题。

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征管设计有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增值税对企业的发票管理、业务核算、纳税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征管制度设计尚不尽如人意。增值税发票管理“三流合一”的要求对部分业务产生影响。例如部分地方规定,旅行社向酒店付款,那么酒店发票只能开给旅行社而不能以客户单位为开票抬头;许多旅客以个人名义报团,发票又需要开具公司抬头,旅行社极易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是正常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管理比营业税要严格,从总局了解的情况,国税局的管理比地税局要严格规范一些,政策制定比较统一。地税局各地之间差异比较大,地方性的政策也比较多。

“三流合一”是1995年国税发192号文件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李志远:意思很明确,除了运输业务,此次营改增业务不受所谓三流一致的约束)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李志远:一句比一句更火爆、更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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