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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200期】民事起诉状如何准确表述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doc摘录 2016-11-07

阅读提示: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而书写并向管辖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的相关规定,制作民事起诉状应当遵循法定的基本规则方为有效。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如何准确表述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这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起诉能否被法院依法受理等重要问题。本文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集中整理了民事起诉状在表述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方面,应当把握的基本规则,以飨读者。

作者:徐忠兴〔私信:xzx_lawyers〕

来源:文法书院〔ID:xzx-lawyer〕首发

声明:转载须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

正文如下


一、当事人的称谓

 

1.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人”、将“被告”表述为“被告人”。

 

2.被告提起反诉的,在本诉称谓后用圆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写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不得表述为“反诉人”、“被反诉人”。

 

3.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不得直接列明第三人。如果认为案件处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在审判阶段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如果法律或受案法院规定应当将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从其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写明“第三人”,对第三人无须冠以或括注“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

 

4.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变更的,在此部分直接写变更后的全称。具体如何变更的情况可以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5.审查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时,必须确保当事人在证据上使用的名称、印章中体现的名称与其法定名称(即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登记注册文件上载明的名称)保持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则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以确认三者系同一民事主体。

 

6.在本部分中,当事人的名称应当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如国当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组织名称过长且多次提及的,可在该部分第一次出现的全称后加圆括号注明“以下简称×××”。使用简称应注意以下几点:(1)简称应当清楚、得当、规范,体现当事人的行业特点,避免引起歧义。当事人起有字号的,简称可表述为“字号+组织形式”;没有起字号的,表述为“行业+组织形式”。例如,“北京市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可简称“华夏公司”,不宜简称“商贸公司”;“上海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不宜简称“上海公司”;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可以简称“建行吉林分行”。(2)有些组织可以使用约定俗成的简称。如“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长春市工商局”。(3)简称不宜表述为“以下称×××”或者“下称×××”。同时,简称不必加引号。(4)简称应当保持全文前后一致,避免出现全称与简称、原告与被告、甲方与乙方、供方与需方等称呼混用现象。

 

二、当事人的排序

 

在民事起诉状中,先列“原告”,后列“被告”,再列“第三人”。原被告有多人的,按照其在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从地位先后列明。不得使用“原(被)告一”、“原(被)告二”的表述方式。第三人有多人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前。另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后面用冒号隔开,诉讼参加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之间用逗号隔开。

 

三、自然人的表述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所。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依居民身份证确定,如居民身份证确定的姓名与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的,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常用名、曾用名等。

 

2.外国人写明国籍,无国籍人写明“无国籍”;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分别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

 

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之后写明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

 

4.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不能写成“年龄”,应规范表述为:“××××年×月×日出生”,“出生”不能简称为“生”。

 

5.自然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能够查明的,应规范、具体表述。例如,对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应表述为“系××(字号)业主”;没有起字号的,其职业直接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宜写“经商”或“个体户”。再如,“老师”应表述为教师、“农民”应表述为务农等。

 

四、法人的表述

 

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住所。法人名称和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之后直接写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作为当事人的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此部分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为当事人,但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写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法人被注销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

 

2.当事人如为解散清算企业法人,则写明清算组负责人,不写法定代表人;如为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则写明破产管理人,不写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前不写法人名称,可用“该公司”、“该支行”之类词语替代,如“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后写明其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法人的住所之后写明其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五、其他组织的表述

 

当事人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名称、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之后直接写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必要时可写明联系方式)。注意,这里使用的是“代表人”的称谓,不使用“负责人”的称谓,理由在于“负责人”在诉讼中的表述不准确。同时,亦不能写为“诉讼代表人”,以免与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相混淆。另外,作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此部分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为当事人,但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写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组织的住所之后写明其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六、合伙组织的表述

 

当事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写法同自然人的写法;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在自然人的住所之后注明该字号和其住所,字号和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之后直接写地址。全体合伙人推选诉讼代表人的,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七、个体工商户的表述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写明该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依居民身份证确定;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写明该字号和住所,字号和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在住所之后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

 

八、当事人住所的表述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写为“住××(具体地址)”;实际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当事人提供的现地址)”。自然人的住所应具体写明。其中,居住城市的,应具体写明所在的省、市、街(或道、路、巷)号码,有小区或大厦的,写明具体的幢、单元和房号;居住农村的,则具体写明省、县、镇、村等。如果当事人均住同省的,可以省略“××省”字样。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一般应与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载明的住所一致;住所变更,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列明。

 

3.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具体地址)”。

 

4.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

 

5.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6.当事人在民族自治地区的,应注意写明自治区的全称,不能用简称。

 

7.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住所、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一般应当保证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当事人,以及能够确保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九、诉讼代表人的表述

 

多数人诉讼,推举出诉讼代表人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节写“×××(等××人),基本信息见附表”即可。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个具体的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按照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内容写明。

 

十、诉讼代理人的表述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当事人的关系。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姓名。(1)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在诉讼地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2)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不写该诉讼代理人的民族、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其他信息。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女,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3)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律师执业身份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身份。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及推荐的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名称。(5)有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写两行,其排列顺序为: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前,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后;均为外单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写在一般授权之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写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前。(6)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一般不能独立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须与主办律师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此时,可以写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一般不必括注是特别代理或者一般代理。⑧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可以合并写明。

 

3.表述当事人与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应使用正式规范的书面称呼,不宜使用昵称。如“系原告张××之兄”,不宜写“系原告张××之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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