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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论坛】诏旨与国法

 茂林之家 2016-11-08

  在判案执法的实际过程之中,如何看待和处理皇帝诏旨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古代一直存在着以酷吏、循吏为代表的两种不同观点的对立。西汉时期杜周、张释之的两个典故,就很有代表性,值得认真思考。


  汉武帝时期的杜周,与张汤同为酷吏之首。他在担任朝廷专职司法长官——廷尉之时,完全根据皇帝的态度来判案断狱。凡是皇帝有意重罚的人,杜周一定会找到法律的依据加以构陷;凡是皇帝有意开释的人,杜周也总能找到所谓的“冤状”而予以释放。有人当面批评杜周说:“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这里出现的“三尺法”,是国家法律的代称。杜周毫无愧色地反驳:“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杜周之说,集中代表了酷吏唯皇帝之命是从的执法思想,不仅把皇帝的诏令当作国家法律的直接来源,而且将诏令的法律效力置于国家法律之上。


  这样的观点是否代表了当时执法观点的主流?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得到社会主流舆论肯定的观点是:对国家有责任感的执法官员,首先要尊重和维持法律的尊严,在面对法律与君主旨意相冲突的场合,执法官员不可曲法阿主。


  汉代循吏之首的张释之,在这一方面做出了表率。汉文帝出行,有一人无意中惊扰乘舆马。文帝使人捕之,押送廷尉张释之审判。张释之奏报审案结论:按照“犯跸”之法处以罚金。汉文帝大怒:“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张释之从容解释:“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史记·张释之传》)在听到解释之后,汉文帝不得不承认张释之是依法断案。张释之的“执法观”有两点最为重要:其一,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拥有、应该共同遵守的;其二,廷尉作为最高的专职司法官,一旦接手案件,就只能依法办事,而不能顺从皇帝个人的意旨。在要求皇帝尊重执法官的独立办案权力上,张释之无疑走在了当时人的前列。


  我们也要看到张释之执法思想的局限性:他承认了皇帝在执法官员接手之前,有不顾法律规定而任意处置当事人的特权,从而使得皇帝居于国家法律之上。最早意识到这种欠缺、并给予公开批评的是魏晋之际的学者王肃。他针对张释之“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已”的说法加以抨击:“臣以为大失其义,非忠臣所宜陈也。廷尉者,天子之吏也,犹不可以失平,而天子之身反可以惑谬乎?斯重于为己,而轻于为君,不忠之甚也。”(《三国志·魏书·王肃传》)一个执法官,不仅自己要秉公执法、依法断案,而且应该要求皇帝本人也要遵法守法,不能给皇帝本人提供可以越法而为的依据,否则就是“不忠之甚也”。皇帝和廷尉这样的高级执法官员都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判案,才能真正保持法律的尊严,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安宁。
  古人执法观念的精髓所在,实在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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