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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宅基地、土地各项权利及继承问题,涉及财产谨防被忽悠

 龙在天中 2016-11-09

深化农村改革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关于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政策规定也有了新的变化。许多人对于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都一知半解;对于这些权利的继承问题也没有完全的认识。为了给各位解惑,保障大家在农村的土地以及房屋财产利益不受损失,所以聚土网小编将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关于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

现阶段农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且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的处分,允许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规定流转和有偿退出。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其特殊性在于: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非本集体成员不可能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

3.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村民获得宅基地后,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二、关于农村房屋所有权

农村房屋所有权应从宅基地的申请取得及房屋建造两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即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包含在册人口),二是房屋的建造者。认定了所有权人后需要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农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密不可分,只有当农民同时拥有两个证书的时候,才具有对房屋完整的权利。

三、关于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农村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权

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目前整省开展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省份已扩大到12个,其余省份根据条件自行扩大试点范围,全国先后完成确权登记面积2.6亿亩。

农村土地经营权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根据以上各项规定,基本可以确认,土地所有权依然归属集体,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承包权不得买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其他经济组织或机构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只能通过农村集体或农民取得。

四、关于继承问题

宅基地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继承

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农村土地继承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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