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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两三事——遗嘱房屋过户需要公证么

 lingyin0417 2016-11-09

2016年上半年,王爷爷感觉自己身体每况愈下,或许不久于人世,变想提前立好遗嘱去免去子女争夺遗产引发家庭矛盾,变去请了律师帮主自己代书遗嘱。由王爷爷口述,全程录音录像,律师代笔,并请了三个无关人员进行见证,王爷爷自己也签字确认。后来王爷爷驾鹤西去,子女们知道父亲留有遗嘱变商量按遗嘱解决,不料这份遗嘱缺无法实现?究竟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按照王爷爷的遗嘱,王爷爷的房屋留给了自己的四个子平均分配。 王大爷是王爷爷所育的四个子女中的老大,王大爷和其他三个子女都认为房子不好进行分配,既然老爷子将房产留给大家,那么不如卖掉大家分房款,大家一致同意。王大爷变将房屋挂到网上进行售卖。

几个月后房屋卖出去了,王大爷也收到了房款,便到房产局过户准备完成交易,谁曾想房管局出了新规定:关于遗产继承,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才能给过户。

于是王大爷拿着遗嘱去了公证处,公证员仔细审阅遗嘱后认为该遗嘱本就有效,不需要进行公证,张先生变返回房产局,房产局则称根据上面的通知没有公证是不给做过户的,并出示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表示自己秉公办事。无奈王大爷又跑去公证处,公证处称如果一定要坐公证只能走法定继承而不能走遗嘱继承,不然就只能起诉解决了。

可是明明有有效的遗嘱,为什么还要打官司,王大爷百思不得其解,无奈只得公证处房产局两头跑,看看能不能商量出个结果。

【孟律师有话说】

王大爷的情况也并非个例,早在几年前,就有和王大爷遇到一模一样的情况的刘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后审理后判决房产局协助刘女士进行过户。

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也可以提交已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见公证材料已经不是强制性要求。

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等符合形式条件且内容真实都是有效的,并非只有公证遗嘱才是有效的。

那么这几种遗嘱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孟律师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

1、公证遗嘱有遗嘱人到公证机关现场办理,而非是先立遗嘱后公证。

2、自书遗嘱要有遗嘱人的签字,并写有日期。

3、代书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与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

4、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录音中出现。

5、口头遗嘱是在危机关头,如抢救时,在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下所立,待危机情况解除后,如果能用书面或录音等形式从新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自然失效了。

当然,这些事我们立遗嘱经常遇到或者容易搞错的地方,立遗嘱还是个技术活,孟律师建议找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立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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