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被告的代理律师指出,李某未进行洗胃检查与其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联系。他说,李某正值壮年,各器官正常,醉酒时间并不长,故而其自身的酒精中毒并不会导致不可逆的脑损伤。李某发生的情况应该为缺氧所致。尽管酒精中毒在没有医疗干预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呼吸心脏骤停,但本案发生在医院,并且是三级甲等大医院,临床上只要给予正确的呼吸支持,通过呼吸机,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呼吸骤停的情况。从李某入院到发现其呼吸骤停,医院均未实施生命体征检测。李某的死亡很有可能是因为医院未及时拍片诊断、及时治疗,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所致。而本案被告陪同李某就医时首先发现李某嘴唇发紫并及时通知医院人员,再次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看护责任。李某去世后,其亲属拒绝对其尸体进行解剖,故无法证明李某的死因是否系因饮酒直接导致。如今,李某的尸体已经被火化,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的大小有清楚的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但其对自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在饮酒过程中,未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的代理律师说。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果 在法庭审理的最后,法官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方的调解方案为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136万余元;被告方则表示,仅愿意以捐款形式提供3万至5万元。因双方的调解方案差距过大,调解最终无法达成。 原告表示,坚持诉讼请求;而被告亦回应称,坚持答辩意见。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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