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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如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真有福 2016-11-09
“蓝色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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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新“拆迁条例”颁布实施后,被征收人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律师认为,要想阻止房屋征收的进行,一定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这样才能确保胜利。一般来说,征收决定的问题不外乎三个方面:目的不纯,程序错误,补偿不公。

  

  一、征收决定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为之,禁止以单纯的商业开发为目的进行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旧“拆迁条例”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对于拆迁(征收)的目的做了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尽管上述规定仍然有很大的不足,但值得肯定的是,它第一次将单纯的商业开发排除在外。从根本上来讲,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因而可以是一种行政行为,某种情况下甚至允许动用国家机器强行推进(司法强制搬迁)。但商业开发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能由开发商向房屋所有人购买其所有权,并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由房屋所有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

  

  因此,如果发现征收决定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因为商业开发,被征收人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否决权。

  

  二、征收方案必须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旧城改造的特别程序

  

  “新拆迁条例”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假借旧城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始之实,对于旧城改造规定了特别的程序:1,是否要进行旧城改造要征求居民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居民同意方可进行。2,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对征收决定不服如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何为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司法活动。

  

  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个期限,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是也。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主体

  

  通俗地讲,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体问题即是谁是原告谁是被告的问题。对于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房产证登记为准)或公有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以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为准),其他人即便与房屋征收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具备原告资格。那么,对于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被告是谁呢?是区县级人民政府还是区县级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呢?上海拆迁律师网姚建国律师认为,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因此,对于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区县级人民政府而不可能是区县级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到对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于被告是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之司法解释,这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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