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赞助 请联系QQ:80002230 800045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12月1日起,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后可直接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关于财产保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两个执行司法解释,和一个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文件,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和细化,并正式明确可以通过保险保全的方式提供担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此外,司法实践中出现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新担保方式,由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在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这种创新做法进行了吸收明确。 《规定》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此规定直接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是一大利好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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