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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适用

 刘锡春律师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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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交警采用“体验式执法”严查乱用远光灯的处罚措施,在网络上掀起波澜。有网友认为,类似乱开远光灯这种“痼疾顽症”,单纯依靠传统的处罚方式效果并不明显,一味地以罚代管也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将重心向教育的原则上倾斜。但需要注意的是,要讲究适度和科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本期法信小编对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相关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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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修订)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信 · 相关案例

1.行政处罚中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丹东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丹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本案要旨:企业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被告知其产品未经认证后,积极采取措施向销售方索要认证证书,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质量技术监管部门仍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违背了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适用目的,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适用原则,故应予撤销。

案号:(2011)兴行初字第2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适用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应在法定处罚种类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叶海国不服上海海事局吊销船长适任证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案

本案要旨: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责任人并处处罚,行政机关仅处以其中一种处罚手段的有悖于该并处规定的法定处罚种类规定。行政机关对责任人适用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应在法定处罚种类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而非任意减少法定处罚种类,否则其处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3.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多次时间接近的违法行为连续进行处罚,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钟万胜与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行政处罚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所驾驶的车辆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入了禁止驶入的范围,交管局认定其具有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但行为人的多次违法行为时间接近,其未能有足够的时间知悉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纠正措施,交管局对行为人的多次违法行为连续进行处罚,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案号:(2016)粤07行终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5.29



法信 · 专家观点

1.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通过给予违法行为人经济上的制裁,更要通过执法部门的宣传教育,督促行为人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行政机关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给予行政处罚,决不单纯是为了惩罚。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目的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一般的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对违法者和广大群众进行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保障法律的实施,防止违法和犯罪,维护社会和谐。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离不开对法制的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才能有群众基础。对少数违法分子,要给予行政处罚,更要注重宣传教育,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与教育二者不可偏废,不能以罚代教。只有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达到处罚的目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出版)


2.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内涵和贯彻原因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对违法者是必要的,但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教育人们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使他们了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保护自己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同时又具有教育的功能。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目的结合起来,保障法律的实施,防止违法和犯罪,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是必须的,但实施和适用行政处罚既不是为了单纯制裁违法行为人,而是为了通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教育违法行为人,预防新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由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反映和保护广大人民利益的,人民群众是拥护并自觉自愿遵守、执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定以后,要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才能有群众基础。

(摘自《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芮守胜,《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


3.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内容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仅体现在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法《行政处罚法》中。该原则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即已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作为《行政处罚法》的特别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确立了这一原则。此外,《行政处罚法》其他条款也有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的间接体现,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它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两项基本目标,一为惩处;二为教育。“所谓惩处,是指确认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给予不利的影响,并恢复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扰乱或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所谓教育,是指通过行政处罚这种制裁措施,给予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以警示和训诫,使其能够自我反省,培养自觉守法观念,并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人们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以及违法导致的法律后果,教育广大的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行政法规范,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从对象来看,处罚的对象是具体的,即违法者。而教育的对象则包括两个范畴,一是具体的违法者,通过处罚的手段、处罚的过程、所需承载的责任,教育违法者;二是一般公众,通过处罚的实施,使违法者应受相应处罚的观念涵射给一般公众,威慑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从二者在行政处罚过程所应处的位置来看,处罚并不总是处于前列,相当一部分行政处罚的作出,仍需要“教育”作为前奏,在违法者不听从教育的情况下,才轮到“处罚”登场,即便如此,在处罚的过程中,执法者仍然需要本着教育违法者的理念,处罚后,仍然需要教育的支持。这样的行政处罚也正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对于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行为,处罚率先登场,教育仍需贯穿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教育也在其中起着处罚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总之,处罚与教育二者应当相互结合,才可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    

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理解,应当正确定位处罚与教育的关系。正如有学者在论述治安领域中的这一原则所述,“教育要以处罚为后盾,处罚要以教育为前提;处罚是一般结果,教育与处罚是整个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种具体的手段;通过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教育与处罚两种手段的具体运用来达到教育本人、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自觉守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适用之反思》,姜昕,《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4期)



法信第296期

     内容编辑:小雪花

   版式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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