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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环境资源类案件逐年上升,哪些红线触碰不得?

 【点石成金】 2016-11-15

2013年11月,江苏法院系统全面推行资源环保类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姑苏法院被指定为苏州市范围内三家集中管辖法院之一,专门审理包括姑苏区在内的我市城区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审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今天上午,姑苏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审合一”以来资源环保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对三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据通报,近年来,环保事件屡有发生,群众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环境资源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了较快增长趋势。今年1-10月份,该院新收此类案件51件,比去年全年收案数增加1.2倍,其中新收环保刑事案件32件、民事案件12件、行政案件7件,比2014年度分别增长1.6倍、1倍和0.4倍。案件审理中反映较为突出的环保问题有以下几类:刑事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主,集中表现为私营业主以邻为壑随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太湖渔民在禁渔期滥捕滥捞等。民事案件以噪音污染损害赔偿为主,包括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噪音以及建筑物内相关设施产生的噪音。而行政案件以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以及起诉环保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居多。姑苏法院在逐步加大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戒力度、积极助推环保民事维权的同时,也着力推动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更趋规范和完善。

据该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审判长陈勇介绍,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必须走专门化审判之路、多部门协调配合之路。该院通过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整合司法手段,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多管齐下”,提升了司法保护效能。同时,为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与检察、公安、环保机关建立了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以严厉打击破坏绿水沃土的违法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今年对破坏太湖水域的25件刑事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45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形成了各部门连环制裁效应,实现了生态环境立体化保护。今后,姑苏法院除坚持以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为重点外,还将着力尝试恢复性司法,以多种方式修复环境,探索保护自然资源的多种有效途径,为建设“生态苏州”、“美丽苏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生活垃圾回填用地,造成损失逾千万
案情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吴中区甪直镇承包某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之机,将北侧工程承包给他人,南侧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刘某某,任其倾倒、填埋上海运来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李某某应王某某之邀负责南侧及北侧工地管理等工作。被告人韩某应被告人刘某某之邀参与南侧填埋工程,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被告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被发现后,多次阻止无效,李某某继续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相关部门把航道阻断。经检测,垃圾场东侧断头浜小河、垃圾场渗滤液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高于吴淞江,且检出毒性物质挥发酚,其中垃圾场南侧小沟渗滤液检出镉、铜、铅等重金属。该填埋场所处地块西北侧为吴淞江,东侧为农田,距离该填埋场最近的村庄仅125米,500米内有村庄3座。

审理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该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0余万元,属后果特别严重。姑苏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王某某等四被告人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并处人民币二十万至六万元的罚金。

阻碍司法鉴定,开发商赔偿噪声污染损失
案情

王某购买了一套某商贸城内住宅用房,入住后发现该幢楼内一部商用电梯及一部住宅电梯的梯井均与其主卧室隔墙相邻。从2014年4月,原告开始向相关部门投诉商用电梯噪声问题,于是开发商安排物业公司对该电梯进行隔音施工,但原告认为仍未消除噪声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公司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检测,检测结果为52.5dB(A),而标准为45 dB(A),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并消除商用电梯噪声污染。为查清污染情况,法院两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物业公司以商用电梯需维护为由一直关停,致使鉴定无法正常进行。法院多次和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沟通,并告知开发商有协助鉴定正常进行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均未果。

审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法同时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开发商完全有条件要求物业公司对噪声检测予以配合,但物业公司拒不配合检测,也未向法院提供商用电梯需要维修的证据,故视为开发商未能证明电梯噪声未超标,法院认定涉案电梯运行声音超出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依照《侵权责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姑苏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修复涉案电梯噪声问题;并赔偿王某因电梯噪声污染所造成的相应损失。

环评审批行为自行撤销后也可确认违法
案情

张某去年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得知小区附近要拟建一座加油站,认为会影响到本人及所在小区的环境权益,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环保局对加油站的环评审批行为。经审理,发现涉案项目的环评文件存在不少问题,环保局也认可环评文件中存在问题,并自行予以撤销,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要求法院对原环评审批行为作出判决。

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涉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合内容要求,导致环保局作出环评审批依据不足,本应予以撤销。审理中环保局虽自行撤销,但原告仍不撤诉,故一审判决确认环保局作出的环评审批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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