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涉路侵权纠纷案例系列五:噪声污染侵权--高速公路管理者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

 guoxiongxin 2019-02-27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噪音污染案——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14年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特点】
该案虽然在指导意义上属于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预防性司法效果明显,对环境纠纷的处理规范、严谨,为规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积累了成功经验,但高速公路管理者也应反思:在类似噪声污染中,如何提前介入降低污染,避免诉讼并降低潜在损失。  

【案件类型】
涉及高速公路的环境侵权诉讼

【案号】
(2014)锡环公民初字第1号  

【案情】
2004年宁沪高速公司投资的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实施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2006年竣工营运。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后修订为《声环境质量标准》)。2007年起,村民信访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屡经整改未能彻底解决。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4年3月向无锡中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法院认为,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噪声污染环境的修复,而是采取噪声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作出监测报告,反映涉案五个自然村环境噪声昼间基本达标,夜间普遍超标。为此,法院咨询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

1、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

2、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

3、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标准;

4、咨询有关专家,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

5、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

6、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宁沪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宁沪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7、整改完毕后的进一步检测,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噪声监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仍不能达标的,宁沪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等新的降噪措施。

【裁判】
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增设、加高、延长声屏障,更换声屏障材质等,整改完成后法院委托噪声监测,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并承担原告支出律师费5万元。

【评析】

本案属于涉及高速公路的环境侵权案件,且属于比较新型的噪声污染索赔。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沪宁高速公路五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最终裁判结果调解结案,作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沪宁公司事后增设、价高、延长和更换了声屏障材质,并因此承担了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因其无形性,往往不被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重视,但是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车流量的不断增大,噪声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对高速公路沿线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此前,由于高速公路沿线居住的以农村居民为主,法律观念淡薄,缺乏维权意识,因噪声污染提起的诉讼并不显见,但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此后该类诉讼也将不容忽视。为了避免因诉讼产生的额外支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于噪声污染应提前介入,主动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既是尊重沿线居民基本生活权利体现,也是防范诉讼风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必然选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