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噪音污染案——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14年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法条】 【案件类型】 【案号】 【案情】 1、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 2、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 3、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标准; 4、咨询有关专家,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 5、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 6、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宁沪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宁沪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7、整改完毕后的进一步检测,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噪声监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仍不能达标的,宁沪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等新的降噪措施。 【裁判】 【评析】 本案属于涉及高速公路的环境侵权案件,且属于比较新型的噪声污染索赔。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沪宁高速公路五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最终裁判结果调解结案,作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沪宁公司事后增设、价高、延长和更换了声屏障材质,并因此承担了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因其无形性,往往不被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重视,但是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车流量的不断增大,噪声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对高速公路沿线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此前,由于高速公路沿线居住的以农村居民为主,法律观念淡薄,缺乏维权意识,因噪声污染提起的诉讼并不显见,但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此后该类诉讼也将不容忽视。为了避免因诉讼产生的额外支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于噪声污染应提前介入,主动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既是尊重沿线居民基本生活权利体现,也是防范诉讼风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必然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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