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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别总盯着“瘦身”,关键是于法有据

 JIANGYING2017 2016-11-15

负面清单:别总盯着“瘦身”,关键是于法有据

2016-10-22 05:31:02 作者:王珍

摘要

现在有个现象,每次负面清单出来,媒体都倾向关注其长短,更乐意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比较。但实际上,负面清单最重要的是其中所列的限制类做法有没有具体的指向,有没有让投资者真正明确自己该怎么做。现在一味去做“瘦身”工作,忽略“于法有据”的问题,其实是本末倒置。

在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中,负面清单模式无疑是最大的亮点。为什么要推出负面清单模式?在自贸区扩区、新增成员的背景下,负面清单模式还需要哪些改进?日前,“中国自贸试验区与‘负面清单改革’”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与会者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认为,自贸区的先行先试,法制保障是第一位的。从三年来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实践来看,先行先试基本是在有法可依前提下推进的。在国家授权的前提下,上海探索了“三步走”:第一步,是由人大理顺现有法律和国家层面已经修改、将要修改的法律之间的关系;第二步,是理顺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律法规与政府规章等的关系;第三步,由人大制订条例。这种做法后来推广复制到广东、福建、天津,体现了上海智慧和贡献。

 

 

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在这份清单上,国家明确开列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并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企业决策成本。目前,这一管理模式被发达经济体普遍采用。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后,正式启动针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此之前,中国对企业投资执行的是审核制,虽有产业指导目录指引,但企业在确定投资方向时,还是经常会遭遇准入困境。

 

 

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院长赵晓雷教授认为,我们讲的自贸区负面清单,主要是“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事实上存在两个负面清单,即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主要是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对双边多边谈判是需要的,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扩大深化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其关键是放松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是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市场监管的方式。这两者对于中国都很重要,但现在比较集中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他认为,接下来在上海,要逐渐关注市场准入,率先提出一条比较成熟的管理系统,便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形式、功能、关键概念等环节进一步优化,并根据规范文本在管理理念、监管体系方面进行创新试验,不仅可以为中美BIT谈判及其他国际经贸谈判提供技术支持,还能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先行先试经验。

 

 

复旦大学龚柏华教授指出,对自贸区进行回顾与展望,最重要的是“勿忘初心”。什么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初心”?重点词是“试验”——试验方法是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深化改革,关键词是“改革、开放、创新”。良好营商环境的确立,核心问题还是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从某种意义上是在主动做对接,这一创新管理模式,不仅是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经验,也为我国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参考。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陶立峰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互动的范例。从内容来看,原则上所有负面清单的表格都有两大类的措施:禁止类措施和限制类措施。从法律上来审视,最重要的是透明度的问题。现在有个现象,每次负面清单出来,媒体都倾向关注其长短,更乐意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比较。但实际上,负面清单最重要的是其中所列的限制类做法有没有具体的指向,有没有让投资者真正明确自己该怎么做。美国也好、欧盟也罢,他们在乎的其实是我们的负面清单是否于法有据,而不是长度。现在一味去做“瘦身”工作,忽略“于法有据”的问题,其实是本末倒置。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贺小勇认为,负面清单体现了市场主体的自治,体现了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位置关系。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都需要审批,现在将负面清单以外的行政裁量权转移到了法院,在外商投资领域,第一次行政权与司法权划分得比较清楚,这也体现了紧跟国际经贸规则的趋势。因此,这个改革的意义影响深远。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自贸区法律研究院、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自贸区法治专业委员会主办,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复旦大学上海自贸区法研究中心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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