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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王朝的“八王议政”|解密

 cat1208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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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八王议政”,即满族最嫡系的皇亲贵胄一起商议军国大事,推举皇位继承人。三百多年前蒙古人有“布里尔泰会议”,努尔哈赤就开创了个“八王议政”,

当前浏览器不支持播放音乐或语音,请在微信或其他浏览器中播放 4:38 大清王朝的“八王议政” 来自看历史


音频来自《国家人文历史》


满洲家法一大特点,就是所谓的议政诸王大臣会议,汗王不能一意孤行,军国大事要经过八旗王爷们七嘴八舌地讨论来决定。清太祖努尔哈赤制定“八王公治”制度,君权不能一揽,君臣权力界限不清,相互制约。

努尔哈赤决定,在他去世之后,不承袭国主独尊的旧制,而采取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新制。

天命七年(1622年)三月,努尔哈赤下谕,不立嗣子,实行集体共议制,正式确定实行八和硕贝勒共同治国的制度,即所谓“八王共议”制。

在八旗制度下,和硕贝勒拥有较大的权力,诸贝勒互相制约,不允许一人独断专行。

八王共议制的基本内容

第一,继任汗(大王)者不是太子,而是在八子中议选“有德者”为之,八贝勒(小王)掌握有立汗罢汗的大权。

第二,不得以豪强专断之人为国主,诸事须八王共议,不容许汗王一意孤行。这就是说八贝勒掌握着议处军国大政的权力,汗王只有与八王平等的发言权并执行八王决议的义务,而八贝勒享有“共理国政”的最高决定权和否定权,以防止一人之专断。共议制度使新汗王不能凌驾于八王之上,不能大权独揽。
第三,汗谕还规定,八贝勒拥有奖惩、任免各级官员将帅的权力,有各类大案之终审权,有八旗间争执之裁处权,更换和惩治凶暴、无能的和硕贝勒,大汗不得一人操生杀之柄。

第四,八和硕贝勒享有“八分”特权以及同新汗并肩同坐共受群臣朝拜的地位。经济上保持八王之“均势”,从明朝掠得之财物,不是大汗个人私产,而应分割为八份,防止大汗独吞。

第五,在礼仪上还规定: 朝会时,继任汗王必须先向众叔兄叩首,然后登上汗座,请诸贝勒并肩齐坐,同受八旗官将兵朝拜。
随着清朝疆土的逐渐统一及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象征着贵族政治权力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必然与皇权产生矛盾。

顺治与康熙时期,由内阁处理政务,而雍正时又设立军机处,作为赞襄皇帝决策的机构,使权力日益集中于皇帝。

议政王大臣会议虽然继续存在,但所议之政,已只限于军务、皇帝出巡、旗务、少数民族事务及重大刑审案件等具体事务,无关乎军国大事。
 
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乾隆帝取消了议政王大臣职名,自此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也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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