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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 不征税的界限在哪儿

 songsgt 2016-11-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这条规定,字面的意思就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对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的界线不够清晰,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处理不当甚至会使纳税人无端遭遇税务风险。
     通常情况下,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可能有: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如单位车队的通勤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公车接送员工外出办事等;提供住宿服务,如单位后勤部门为单身员工提供住房并配备卧具;提供餐饮服务,如单位自办食堂向员工供应餐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如单位内设医务室,为员工提供医疗服务;提供保安服务,如单位的保安部向董事长个人提供贴身护卫服务等等。
    如按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界定为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合情合理,但如果下列行为也按第十条规定处理,那么就会出问题了。
    教育医疗机构为员工提供教育医疗服务,健康体检机构为员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美容机构为员工提供美容服务, 旅行社为员工提供旅游娱乐服务,酒店为员工假日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建筑公司董事长请自己的公司为自己建别墅,商业银行向本企业员工提供商业贷款等等。
    以上列举全都符合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如果都界定为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那么,增值税无疑就会出现一个“缺口”,有违增值税立法本意。
    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明确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笔者建议,将此条规定修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与其履行岗位职责相关且必要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将此规定所对应的非经营活动限制在与工作职责有关,不仅适度,而且合理。如此,则上述列举中健康体检机构为本单位员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美容机构员工在本单位接受美容等服务,会很自然地因为与履行岗位职责不相关且不是必要的,被排除在非经营活动之外,从而进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界线明确了,征纳双方都不再有风险。(朱红彦 潘洪新)
    作者单位: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济南市地税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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