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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每日一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学习: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非工资薪金的服务需交增值税》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91129   每日一税】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非工资薪金的服务需交增值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06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公开征集《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增值税政策有诸多变化之处,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一点:《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非工资薪金的服务需交增值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项: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对比《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和财税〔2016〕36号不难发现:征求意见稿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换句话说: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非工资薪金的服务要征增值税。

      案例01:吉祥公司员工财务部会计王小二,利用工作之余,为吉祥公司的内部刊物《吉祥通讯》撰稿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该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争议不断,有人认为应并入王小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也有人认为王小二为受雇单位内部刊物写文章,不是其本质工作,不属于取得工资的服务,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王小二为吉祥公司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会计工作服务,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而写稿件,不属于非应税交易,要征收增值税。消除了现行的争议。

       同理,王小二为吉祥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取得的讲课费,也应征收增值税。

      案例02:如意婚庆公司规定,该公司员工举行婚礼,一律免收婚庆服务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如意婚庆公司为本单位员工免费提供婚庆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也是争议不断。有人认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增值税;但也有人认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吉祥公司向王小二无偿提供婚庆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也有老师认为,据《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如意婚庆公司免费提供婚庆服务就应征收增值税,不再有争议了。注意“无偿”不征。

       思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增值税政策的纳税期限有什么变化?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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