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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的残疾人工资

 songsgt 2016-11-17
“离谱”的残疾人工资
2016.11.9中国税务报
赵素清 杜庆华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是,这一出发点很好的政策,却被个别纳税人拿来减少或逃避缴纳税款,违背了政策设计的初衷。

    近期笔者在税务审计中发现,某一私营医药批发企业的董事长(占85%的股份),在企业正常规模化经营后的2012年8月办理残疾人证,注明听力四级残疾,该企业与董事长签订20年期劳动合同,职位为董事长,企业为董事长缴纳了五险一金,并专为董事长设计了企业财务工资制度,特意加大个人的绩效工资和奖金,2013年发工资555万元,缴个人所得税139.5万元,2014年发工资577万元,缴个人所得税48万元;2015年发工资1449万元,缴个人所得税106万元,工资通过银行发放,并在年度申报时进行了加计扣除。

    为拥有残疾人证的董事长发放高额工资,并在税前加计扣除,不仅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冀地税〔2008〕36号)规定,残疾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是将董事长本应税后分红的所得在税前以工资形式进行了分配,侵蚀了税基,少缴了税款。

    细究财税〔2009〕70号文件,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四个条件,企业均符合:签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上岗工作;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更是具备。企业完全按照该文件规定进行了操作,税务机关没理由不让其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

    在工资合理性问题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五项原则:(一)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只要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按合理工资处理,工资合理性的其他几条原则,缺少量化的、确定性的规定,如果拿这几条来否定企业高额工资的合理性,容易与企业产生很大的争执和分歧,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场面。虽然税务人员认为不合理,但执法中拿不出明确的依据和证据驳倒企业。

    通过此次税务审计,笔者认为企业的这一设计安排有可复制性,应该加以重视,避免其他的企业效仿。

    一是建议对工资合理性确定的政策及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判断合理性的确定性指标,增强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二是对享受残疾人加计扣除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如果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管人员为残疾人,属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人员范围。三是应规定残疾人工资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最高标准,避免一些纳税人利用残疾人工资优惠政策逃税。四是限定残疾级别,提高享受加计扣除门槛,缩小加计扣除范围。五是规范残疾人证的办理,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利管理部门联合发文,严格规范对残疾人证的办理,对弄虚作假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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