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诉真言》的第九篇文章里,我们介绍了当事人在申请检察监督程序中提交材料的注意事项。然而,即便顺利的提交完材料,“万里长征”才走完了第一步。作为当事人,更关心的当然是材料接收以后,检察院会如何处理。 焦急等待中,关心的问题有很多:案件能被受理吗?受理审查些什么内容?多长时间受理?受理后会给我出具什么文件? 案件受理阶段,“我”能做好的已经做好了,“你”会做什么?
很多人误解,认为提交材料后,检察院即已受理,下一步等待的是检察院的立案。因此,在这一环节律师和当事人通常会犯两个错误:一是提交材料的同时要求检察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二是等待检察院发出的《立案通知书》。当然,这两个目的通常都会落空,因为检察监督阶段已经取消了“立案”环节,案件受理后即进入案件的实体审查阶段。 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曾专章规定了“立案”程序,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立案程序在检察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一是案件受理“形同虚设”,材料仅进行简单登记后即进入民事检察部门开始立案审查;二是立案审查与案件审查“高度混同”,大部分案件均需调阅卷宗并全面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导致大量案件承办检察官审查并决定抗诉后,才补一个立案决定,徒增一道繁琐程序与不必要的工作量;三是当时的《不立案决定》和《不抗诉决定书》效力并无二致,且审查程序无差别,但当事人往往认为不立案决定是在没有调卷的简易审查程序中作出,增加了息诉的难度。 因此,在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明确取消了“立案程序”。这就意味着,检察监督的受理程序,与法院立案登记制呈现出两个完全相反的改革方向。法院的受理不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后即予以登记立案;检察监督的受理则需承载形式审查与程序性实质审查两种功能,受理程序较法院更加严格。
根据新的《监督规则》,案件受理工作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控告申诉部门在窗口接收申请监督材料,并依次进行下面几个方面的形式审查,过了下面这几关的方会接收案件材料,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1、是否属于检察院受理范围 根据《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范围只有三类:1、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2、是否属于本院受理范围 根据《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不服的案件,由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受理;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受理。
3、申请主体是否合格 主体一方面审查是否系合格的申请监督的主体,一方面审查是否系合格的提交材料主体。
4、提交材料是否齐备 材料通常包括四类:申请监督书、裁判文书、证据材料、身份材料。具体准备及注意事项,请参阅《敲开检察监督的第一道门--提交申请材料》一文。
此处的实质审查,并不是指案件的实体审查,而是相对于形式审查而言,更深一步的、针对案件具体内容的、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受理前置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需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上述规定通常被认为系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条件。
2、是否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 《监督规则》第31至33条,规定了检察院不受理的情形。申请人的监督申请是否存在这些情形,是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上述不受理情形内涵丰富,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暂不做解读。
因为要有实质审查的环节,不能期待提交材料的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那么窗口接收材料后,什么时间可以完成材料登记,何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就成为律师和当事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但接收材料后多长时间作出受理决定,《监督规则》并无明确规定,这里给了各个院一个自由把握的空间。这个时间空档虽然导致检察申请监督时间期限存在不确定性,也有规则缺漏方面的诟病,但对于检察院内部却是难得的疏解案件压力的“制动器”。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只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限,上述期限以检察院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算,也即是从《受理通知书》记载的受理时间开始起算。但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不科学之处在于,上述期限未规定任何可以延长的情形或排除在期限外的情形,与案件审查的复杂性不相匹配。尤其是检察院审查案件需以调取原审两级法院全部卷宗为前提,由于未归档、法院不配合、在途时间等原因,调卷时间往往不可控,如果检察院调取卷宗超过三个月,则案件还未审查即已超期。因此,部分检察院利用这个空档期,为调卷留下时间,调到法院卷宗才决定受理。也因此,控告申诉部门从接收案件材料到作出受理决定,大概还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一般在两个月到三个月左右。部分调卷比较顺利的检察院,则会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受理决定。
收到《受理通知书》,意味着三件事:第一,案件马上转到案件审查部门的承办人手中,并正式进入审查程序;第二,案件审查期限开始起算;第三,不要等待自认为有的《立案通知书》,需及时补充证据材料、申请调查核实、准备谈话,案件审查结果随时可能作出。 申请人无疑会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对方当事人是否能收到,则取决于案件的类型。《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这里并未规定“应当”发送其他当事人,并不是指检察官有自主决定是否发送《受理通知书》给其他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决定是否发送。通常情况下,不服生效裁判、调解书案件,通常应当发送其他当事人,并需要听取对方意见。而对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因监督对象是法院行为,某些案件告知对方当事人不利于案件处理,检察官可自主决定不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的主体是控告申诉部门,而向其他当事人发送的主体通常是民事检察部门。
有两类特殊案件,不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而是由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受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内部材料流转,因此两类特殊案件都是与内部程序有关:一是下级院提请上级院抗诉案件,下级院向上级院移送提请抗诉案件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二是依职权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决定受理后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