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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张帆‖关于历史教学中“君主专制”问题的思考

 luduan 2016-11-18
       与明朝皇帝往往昏庸怠政不同,清朝皇帝一直保持着大权独揽、勤于政事的传统,使得君主专制体制始终能够正常运作和充分发挥效能。秘密立储、奏折制、军机处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出现,进一步保证了皇帝在重大决策上的个人意志不受外部环境影响而顺利贯彻。历代王朝反复摸索、调整的中央地方关系问题,也在君主专制强化的大前提下得到了比较完满的解决。文字狱的频繁出现和文化专制的发展,则使君主至高无上、生杀予夺的专制权威笼罩了思想文化领域。明朝的皇权经常通过廷杖、诏狱、特务侦缉等一系列“法外”手段震慑臣下,清朝皇权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和正常的途径达到相同目的。学者在研究清朝司法制度时指出:“清代皇帝对死刑案件的审断,绝少发生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君主任情生杀(随意杀人)的现象。与其说专制权力受到制约,不如说清代高度发展的专制权力已经制度化。”“清代的‘钦案’,更加注意使之符合法定程序,这与专制权力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一致的。”正因如此,“明之廷杖虽酷,然正人被杖,天下以为至荣,终身被人倾慕。……清则君之处臣,必令天下颂为至圣,必令天下视被处者为至辱。”明朝士大夫在与皇权抗争时表现出不屈不挠、前仆后继的精神,“窜谪接踵,而来者愈多,死相枕藉,而赴蹈恐后”,“主威愈震而士气不衰,批鳞碎首者接踵而不可遏”。清朝士大夫则是“以帝王之是非为是非,帝以为罪人,无人敢道其非罪”。“出一言而盈廷称圣,发一令而四海讴歌。……趋跄谄胁,顾盼而皆然;免冠叩首,应声而即是。”与君主专制体制创立时的秦朝相比,我们可以看到,秦朝君主专制付出了牺牲稳定与效能的惨重代价,清朝君主专制却充分兼顾了稳定与效能。秦朝只是低水平的专制,清朝的专制则是高水平的。这才是君主专制“强化”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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