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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投核算方法转换时,有关“调整留存收益”事项的理解

 刘志日 2016-11-19
陈总,最近在看长投核算方法转换这一节时,有一个问题需要向您请教一下,长投应用指南中有这么一段话:
成本法转权益法,然后,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两段表述中出现的两次“调整留存收益”,我认为,调整留存收益,不是调整期初数。而是在当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盈余公积”栏和“未分配利润”栏的“其他”项下直接进行调整列报,不涉及当期损益,也不调整期初数。我这样理解正确吗?请陈总指导。
另外,关于第二个“调整留存收益”,长投指南举的一个例子,也说明了我的这个想法,还是想请陈总明示指导一下,心里会更有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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