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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公司上班的员工已达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风之男2 2016-11-23

(案情简介)

林某(女)于2012年9月起受聘于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于2012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为林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10月18日中午,林某在上班要进入某公司厂区门的路口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之后,林某因申请请工伤认定需要,向某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裁决林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2月仲裁委作出裁决林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林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于1961年4月15日出生,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林某于2011年4月15日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综上,林某于2012年9月受聘于某公司时,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诉请确认林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认定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本案中,某公司从招用林某开始直至事故发生时均有为林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故林某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且某公司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也表明了其认可林某系其招用的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直接以林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林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力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林某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本案中,林某由于上班途中受伤,如果认定不了劳动关系,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及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能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来认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而应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来认定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受聘期间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然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意味着这类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在公司上班的员工已达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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