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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又没社保,你签的可能是劳务合同!

 所有人BOOK 2016-11-23

讲真,只要能自食其力赚钱养家,职业是无分贵贱的,人人都是英雄。但是,同是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保障,却不是人人能接受的。

如果你的工作不仅工资低,还没社保,

快看看,你签的时候是不是劳务合同。

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一、常见的几种劳务关系的情形

(1)工程发包

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

(2)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此种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3)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再就业

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离退休人员返聘

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

① 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等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到底,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简单来说,有以下方面:

对于劳动者来说,

主要关注的是待遇、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

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说明。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

劳务关系: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关系: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2.报酬支付

劳务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

3.法律责任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

4.争议处理

劳务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1)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雇佣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等民间雇佣劳动发生的劳务报酬、债务、损害赔偿等纠纷,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时,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作为相对弱势的劳动群体,

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能获得更多的保障

在与企业建立关系的时候,要学会区别了。

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区别二者关系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确立,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

解读:实践中,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如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可知,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仍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误区二:区别二者关系以所签订合同的名称为准。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欺骗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混淆视听。

解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是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是劳动合同,双方行为应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除此以为,企业有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

最容易区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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