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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致动物伤人的归责原则

 advancehunter 2016-11-25

第三人过错致动物伤人的归责原则

江苏法制报 05-08 06:38

田丽丽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长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纠纷的处理,在如何归责上,尚存在一定争议。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此处是以传统的动物侵权理论为依据,但是从各国的关于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来看,现在更注重是如何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与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承担侵权责任体系,符合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该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第三人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条实际上是两种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此外,动物饲养人之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其动物危险的实现导致受害人的损害。如果仅有第三人具有过错的行为,没有其与动物危险实现的结合,就不能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例如,第三人将他人的宠物猫像抛掷铅球一样抛出,砸伤他人,此时就没有动物危险的实现,所以,饲养人或管理人就不必承担责任。为了能够更加充分、周到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赔偿得到更好的实现,本条规定采用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不论第三人的过错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被侵权人既可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但是,如果在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可不必适用本条规定,适用本法第八条的规定。之所以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既可以确保在第三人逃逸的情形下,依然能够找到赔偿主体,从而保证被侵权人得到救济;同时追偿的制度也兼顾到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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