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尚格诉讼观 作者|劳苗 编辑|Mac Wang 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上述三则新规均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其中,《财产保全规定》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经由审委会讨论通过,属于司法解释,可在审判实践中普遍适用;与前二者不同的是,《终本规定》未经由审委会讨论,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指导办案实践,故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援引。[1] 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为着眼点,三则与执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都承载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使命。具体来看,每一则文件在不同方面反映了当前民事执行工作的问题所在以及市场需求。 相关链接:可视化图解:《财产保全规定》(点击跳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出台背景 实践中,各地法院为追求结案率,存在适用终本的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本不该进入该程序的执行案件被当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三大亮点 (一)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构成要件 (二)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机制 (三)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管理 主要内容 《终本规定》共19个条文,主要由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途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救济管理三部分内容构成。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构成要件 条文范围:第1条至第6条; 主要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既要满足程序条件、实质条件,还要满足形式要件。 (点击看大图) 二、对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途径 条文范围:第9条至第10条; 主要内容:终结本次执行不是彻底结束执行而是暂时结束,并且终结不产生申请执行人失权的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和法院依职权两种路径恢复执行。 (点击看大图) 三、终本后的救济管理措施 条文范围:第7-8条、第12-18条; 主要内容:执行法院为将执行活动暂告终结适用了终本程序,对于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言、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以及对于法院而言,均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或管理义务。 (点击看大图)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2012年1月18日颁布。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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