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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言】行政机关如何把好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关?

 thw8080 2016-11-27


复言行政机关如何把好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关?

【编者按】

把好收件关是办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首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政务网络的普及和政府服务理念的深化,不少行政机关开设了专门邮箱或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辟了通道,更加方便了当事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大多数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做好网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件受理工作,然而,因种种原因导致行政机关未及时受理当事人申请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本期通过对一起行政机关败诉的典型案例,分析说明互联网背景下把好收件关的重要性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1日,原告李某通过“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告某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显示了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申请提交成功。7月27日原告以被告未予答复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28日、8月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作出申请收件回执及信息公开答复书。

在法院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1日即已提交成功,被告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于6月23日前答复原告。被告辩称,首先,其应用的“依申请公开管理系统”为内网,公众申请的数据无法直接进入,需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式接入内网办理。基于此原因,被告未及时发现原告提交的申请,致使未能及时受理。其次,在受理时间的认定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应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而非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为准,因此,被告正式收到并受理的日期为7月28日。再次,7月28日,被告发现申请后立即电话向原告致歉,解释未及时受理的原因,希望得到谅解,并发出受理回执,8月4日,被告再次致歉原告并当场送达答复书,从正式受理到答复仅5个工作日,未超出法定期间。因此,恳请法院考虑国家保密需要所造成的内、外网无法互通的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收到原告申请等客观原因,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确认被告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原告作出答复违法。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通过网络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何时起算?是从原告6月1日提交的申请进入系统被告网页并收到确认“提交成功”的短信之日起算,还是从被告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7月28日才发现该信息公开申请时起算?

【案件评析】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及时,对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至关重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如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新媒体背景下,行政机关通过网络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非常关键,关系到答复期限的起算、答复是否超期,该时间应当以申请进入行政机关的系统为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台风、水灾等。本案中,既然被告已对外公布了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网络渠道,即便确实存在因技术障碍致内、外网不相连的情形,被告也应当预见并积极克服,确保网络受理的技术成熟、接收渠道的便民畅通。确实无法处理,也应当先关闭相关渠道后进行维修,或在网站上作出说明,以避免申请人通过该途径提交申请。因技术障碍致使收件延迟的理由并非法定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故该理由未得到法院的认可与采信。申请人既然于6月1日收到了“提交成功”的短信,收件时间即为该日,答复期限则从次日起算。

本案中,尽管在逾期答复后,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两番致歉并提供了其索取的信息,但仍因答复超越法定期限之事实,被法院确认违法。该败诉案例应引起本区各行政机关的高度警醒。去年,我区也发生3起因网络申请受理不及时引发的逾期答复案件:一是因机构合并,某单位未关闭合并前在网上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专栏,也未及时查收申请人在该专栏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二是某单位因平时信息公开申请较少,故极少登录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专栏查收申请;三是某单位因人员变动,工作移交不到位,以致新人发现网上申请时已过答复期限。三起案件虽均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努力沟通下提供了相关信息,较幸运的未引发复议、诉讼,但是,其中的教训值得各单位深刻吸取,各行政机关今后应更加重视信息公开收件关,确保网络申请及时受理。

为此,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既要树立为民服务意识,畅通便民服务渠道,也要有以应对复议、诉讼的高度责任心与警觉性来做好每个案件的收件、受理、答复、送达等环节的工作。对于关系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起算的收件环节,行政机关要高度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行政机关应完善收件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原告方被免除曾提起申请的举证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收件系统,以便及时、准确、有力地证明收件时间。

二是行政机关应规范收发流程。应明确收件办公室、门卫室以及网络上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系统、邮箱等是否具备收件功能,收件是否准时顺畅。如开通网络收件功能,而暂不受理网络申请的,应当在网上申请页面作出详细说明或关闭渠道;对不具备收发功能的门卫室,应在门户网站上的信息公开申请栏目中作出特别提示,并与邮政部门对送件方式进行沟通。

三是行政机关应重视机构、人员变动的业务衔接。行政机关在合并或者分立后,应当妥善衔接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如不再使用门户网站上已公布的申请栏目、邮箱,应当及时关闭,并提供新的申请栏目、邮箱,安排好接管人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变动后也应即时将网络收件受理工作传达、移交到位,否则极易发生因机构、人员变动,未及时收件处理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情况。

四是要借助现代化手段及时发现申请。有的信息公开申请部门平时较少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为此忽视了对外信息公开申请的查收工作,长时间未登录受理系统进行查收,极易发生迟延答复或逾期仍未答复情形。那么,除了每日登录受理系统或email进行查收以外,为防止遗忘、工作繁忙等原因导致的登录不及时,还可以通过开通短信通知提醒功能,保障及时发现信息公开申请。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政府办公室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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