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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会遭到怎样的惩罚?这位被判十年徒刑

 CBYQ 2016-11-28


 

临近年关,目前已经进入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旺季。今年由于全国退出和关闭的烟花爆竹工厂比较多,加之烟花爆竹主产区政策性停产时间比较长,导致年底的生产任务特别紧张,产品价格也随之上涨。于是,各地的非法生产又开始抬头,最近因非法生产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很多人认为,私自生产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习惯,不是什么大罪,即使被抓,大不了没收财物。等风头过了,又另起楼灶就是。然而,我国的法律却不是这样认为。

 

11月18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案子。被告人谢某贵因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严惩。

 


 

早在2014年年底,谢某贵就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出狱仅4个月后,谢某又在原地点重操旧业,继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2015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出击,在谢某绍家中查获一大桶用于生产“霹雳星”的黄色烟火药,以及一桶赤磷,一袋硫磺。公安机关当场予以收缴。

 

经公安机关调查,从2015年11月起,谢某贵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谢某绍家配制用于制作“霹雳星”的药物,并雇请黄某、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进行封装。最终,谢某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谢某贵提供生产场地的谢某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个人或单位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因此,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很容易触犯这条刑法,一旦被查,很可能遭受严厉的刑事处罚。

 

(内容和图片来源:浏阳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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