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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辰:保险公司如何控制风险

 书海读览 2016-11-29

最大诚信原则--双重调节工具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王辰。今天是2016年11月29日,星期二。昨天我们探讨了湖北荆门千万保险理赔案件的纠纷问题。我们从法律层面和保险的常识层面探讨了这个案件的一些细枝末节。但是我们不是法官,我们不是当事人,我们无法做出最后的判断。有许多伙伴就提出一个新的疑问:既然保险公司保了人家,为什么在保之前不查清楚他在那么多公司买过保险呢?这就涉及到下一个话题,就是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兼具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双重调节功能。诚实原则在保险合同法中,较之其他民事法律要求更高,因此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高于普通合同的诚信态度来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最早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一方不恪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已经同时适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在于:建立以信息交换平衡为目的的制度体系,防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方利用保险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合同缔约阶段,我们要求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实告知原则--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的义务,是投保人需要履行的,而保险人需要履行的是说明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对于财产保险,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不然也会影响到理赔。那么如果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这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核保核赔--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手段

《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个细节,今天我们这里不多讲。这些法律条款都在告诉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其实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会影响我们的核保决定,所以保险公司在实务当中就会有许多方法来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工作就叫核保核赔。所谓的核保就是它要验证一下这个客户的风险能否承保。刚才说过,主要的方法靠如实告知。因为保险公司的客户量比较大,不能每个客户都进行调查。所以它会区别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不同的风险管理,比如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现在的大型保险公司都可以自动核保通过,但如果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超过一定额度(一般都是几百万之多),会进行财务核保,也就是验证这个人为什么要买这么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险,看他的财务状况是否合格。因为意外造成的风险造假的难度比较高,那么很好核定,所以核保起来就相对比较宽松;对于疾病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会规定一个额度,在多少保额以下的,不同的年龄段这个数字不一样,保险公司都会免体检通过,但超过一定保额就要进行体检,但保险公司不能单单体检,这样的运营成本就会比较高,如果这样做,要么自己没有利润,要么就要增加客户的保费,失去了市场竞争力。但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还要进行风险控制,所以当客户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都要同时授权保险公司对自己的疾病,生病过程中的情况向医院进行调查,这个授权才是保险公司调查的权利,那么保险公司也不能大面积的所有医院都进行调查。


在客户购买高额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还要进行财务核保。什么叫财务核保呢?第一要对他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看他有没有能力支付保险费,甚至要让客户提供资产证明,有的甚至还要纳税证明,这就证明客户的身价要和他购买的保额相匹配,也就是一个年薪很少或者收入很低的人要买高额的保险,从常识里面就有一种道德风险或者逆选择的风险。那么从保护客户的角度来出发,也是有道理的,就是如果一个不可能买高额保险的人买了高额保险,要么会被谋杀,要么可能会有自杀的倾向,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多年经验积累得出的一个结果。


数据共享--提前规避风险

虽然保险公司和法律都要求我们在投保过程中要进行如实告知,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但在实际当中,我们发现还是有许多信息被隐瞒,包括我们发生保险纠纷的时候,你会发现其实客户在投保的时候都有隐瞒债务情况,隐瞒在其它别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果医院、社保和保险公司的数据进行共享,那么其实都可以提供这样的风险管理手段。现在其实在各个城市,一些发达的城市都已经实现了对意外险和健康险行业内数据的共享,会提醒一些重复投保健康险和意外险客户的数据,引起保险公司警示,有时候甚至要进行拒保处理。


最后我们就要提示一下,我们在学习过程中都学过:一个人购买保险费的支出,不能超过年收入的10%~20%,这是为了避免交费的压力不能过度投保;还有另外一个原则,我们购买的保额不超过年收入的五倍十倍甚至二十倍,这是保险公司核保的原则,也就是一个人所购买的保额、身价要跟他的收入相匹配这才叫正常。如果严重超过这种正常现象,就有了一种风险的积累,这就是我们今天给各位提供的一个常识,希望我们一起继续学习,学会《举案说法》,每个困难都是帮助我们学习和进步的,让我们面对更多的困难,变得越来越专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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