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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从五个层面提高政采监管效能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11-29

山东将从五个层面提高政采监管效能

山东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新闻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11月28日下午召开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新闻发布会,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姜龙在发布会上就政府购买服务的特点、该省政府采购的创新举措以及该省将如何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效能等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与过去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相比,政府购买服务有哪些变化和特点?

姜龙:大家知道,长期以来,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上主要是依靠设立机构、养人办事来提供,服务效率偏低、质量不高、机构臃肿、人员膨胀、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日益显现。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应运而生。政府购买服务相比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转变:

一是由“养人”向“办事”转变。以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首先要成立机构组建队伍,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提供。现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服务由政府向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购买,各类社会力量向社会公众直接提供。

二是由“行政垄断”向“公平竞争”转变。在传统模式下,事业单位垄断了公共服务供给。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放宽市场准入,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与事业单位公平竞争,公开择优,形成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三是由“财政拨款”向“履约支付”转变。政府购买服务强调“契约化”管理和“结果导向”,明确约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付费。

四是由“政府投入”向“政府引导”转变。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高度依赖政府投入,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购买服务协议的融资功能,能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减少政府初始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记者:山东省政府采购改革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此次改革,政府采购有哪些具体的创新举措?

姜龙:政府采购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的“预采购”和“直通车”制度,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制度,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政府采购执行中,还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甚至个别项目还出现了质量问题。此次改革,我们从“简”、“放”、“优”入手,致力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这里的“简”,就是简化采购管理。一是压减政府采购目录。通俗地讲,政府采购目录,是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南。此次简化,突出了“抓大放小”的理念,删除了采购频次低、采购数量少的品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进一步方便采购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二是减少重复采购。对于服务延续性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如信息系统维保等,采购单位可以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的合同;对于频繁更换服务商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项目,如物业服务等,采购单位原则上可以续签不超过5年的合同。三是创新采购模式。探索建立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模式,将通用性强、标准化程度高、预算金额小,且竞争充分的品目,纳入电商平台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这里的“放”,就是放权给采购单位。一是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将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也就是,采购目录以外、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不通过政府采购来选择服务商;将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也就是,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灵活、自主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二是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特殊项目,以及水、电、暖、气等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三是放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如果采购进口设备,也不再审批,只需备案即可,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多的自主权,提高科研资金效率,激发创新活力。

这里的“优”,就是采购结果优质。一是强化履约验收。按照物有所值、结果导向的原则,强化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或者不支付相应资金。二是进一步落实合同履行异常备案制。政府采购结果产生后,如果出现拒签合同、中止合同等情况,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共同填写备案表,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备案,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建立供应商履约信用制度。在采购或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政府采购信用平台管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引导供应商增强诚信意识。

记者:政府采购是横跨政府和市场的桥梁,商人的逐利性和政府的公共性都要在这里实现,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很容易出现偏差,请问山东将如何提高政府采购的监管效能?

姜龙: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基本原则是“各就其位,各司其职”,财政部门要定好规则,当好“警察”,引导每一个政府采购的参与主体认清自身在采购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自己的权益,确保政府采购依法规范有秩序、公平竞争有活力。具体讲,分五个层次实现:

第一个层次是采购单位完善内控机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采购单位要建立一整套内控机制,强化从采购预算编制到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规范、应急预案制定、采购政策落实、采购信息公开、采购结果履约验收及评价的全流程内控机制,真正担负起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

第二个层次是强化采购执行的服务。这里涉及到两个市场主体,一是采购代理机构,一是评审专家。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我们坚持引导其差异化发展,专业化定位,提高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对于评审专家,我们立足于其权责对等,加强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为政府采购获得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保驾护航。

第三个层次是加强社会监督。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主要依靠的是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将政府采购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情况全面公开,引导各方当事人自律,把政府采购全过程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个层次是优化财政部门的监管服务。在这个层面上,一方面要提升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所有政府采购参与人同平台、无纸化办公,通过信息化来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捷化。另一方面还要提高供应商救济服务质量,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处理好供应商投诉,当好裁判员,维护好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

第五个层次是建立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这个层次其实综合运用了前面三个层次的结果,将参与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到信用体系中去,奖励诚信,惩罚失信,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根据山东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新闻发布会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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