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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下加拿大印第安人的臣民地位与英国认同(1867—1945)(上)

 Povetkin 2016-11-30
  文|贺建涛
  作者为福建师范大学美洲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社会历史学院世界史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原文载《史学月刊》2016年第10期,注释从略。

 
  监护制下加拿大印第安人的臣民地位与英国认同(1867—1945)
 
  1867年加拿大自治领成立后,英属北美殖民地进入了英国治下统一的多族群国家建构时期,其中如何对待印第安人成为英国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英国殖民者眼中,印第安人是原始半开化的,只有服从白人管理和教化才能走向文明。由此,英国将印第安人置于由国家托管和监护的地位。1876年,《印第安法》(Indian Art)宣布“原住民应被置于被托管状态,是国家的被监护者和孩子”,授权议会决定印第安人政治结构、土地分配、文化教育及经济开发,甚至管理印第安人的日常生活。英国和下属加拿大政府期望通过监护制将印第安人同化到以欧洲文明为主的主流社会,并实现其对英国的忠诚。
 
一  监护制下加拿大印第安人臣民地位的主要表现
 
  从权利的层面看,被监护意味着印第安人被当作无完全行为能力的群体,没有自主决定命运的资格,成为被统治的和被教化的臣民。监护制下印第安人的臣民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侵犯的土地权利

  印第安人以游牧渔猎为生,最宝贵的财产莫过于土地。在战胜法国拥有北美殖民地之初,英国政府为稳固统治,比较尊重印第安人的土地权。1763年,英国《皇家宣言》(Royal Proclamation)规定,禁止私人向西越过阿巴拉契亚山脉拓殖,“那些和我们有联系的、由我们保护的印第安部落或民族拥有我们土地和疆域部分土地的权利不能被骚扰或被干涉,也不能由我们割占或购买,这些土地属于他们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用于狩猎是公正而合乎道理的,对我们的利益和殖民地的安全而言是必需的”。但同时,该法宣布王室拥有通过协商给予印第安人免税权、保留部分保留地等权利,以取得印第安人土地的专权,“任何印第安人任何时候打算放弃上述土地,只能在公共会议或者所谓印第安人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我们以我们的名义购买”,这就为以后攫取印第安土地埋下了伏笔。

  19世纪中期以后,英国对加拿大的统治越发巩固。伴随着欧洲移民潮的到来,对印第安人土地的觊觎膨胀。1850年,《罗宾逊一休伦一苏比利尔条约》以5100英镑和保留印第安人渔猎权利为交换条件,占去了五大湖以北近13万平方千米土地。1871—1921年,自治领以英王名义和印第安人签署了11个土地条约,获得了今日曼尼托巴省、育空地区、萨斯喀彻温省、安大略省西南部、西北地区大部等土地,占了现在加拿大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这些土地的获得,自治领政府仅仅付出了微不足道的代价。以1921年换取西北地区的第11个条约为例,只给了印第安人以下补偿:“签约时给酋长每人32加元,之后每年15加元、1个银质勋章及每三年一套衣服;签约时给每个村落‘头人’(Headmen)22加元,之后每人每年15加元、1个铜质勋章及每三年给一套衣服;签约时给每个印第安人12加元,之后每人每年5加元;按每五口之家2.5平方千米,或每人600平方米的份额给印第安人集体保留地;印第安人免税,在已割土地上享有渔猎权(伐木、矿业用地及殖民者定居地除外);政府据实际需要拨付资金供印第安人购买枪弹和渔网,提供免费儿童教育。”对于割去的土地,政府拥有所有权,甚至保留地也可以被征用。1911年,《印第安法》做出修订,为了“任何铁路、公路、公共工作或其他公共事业”,“如果印第安保留地靠近、完全位于或者部分连接于一个8000人以上的城镇”,“印第安人应完全或部分搬出保留地”。为将侵占的土地利益固化,1927年《印第安法》规定,“未经政府批准,律师和其他鼓动者禁止收取印第安人钱财支持印第安人反政府的诉求”,印第安人不能就土地事务和土地权利打官司。攫取印第安人土地,殖民者给出了冠冕堂皇的理由。早在1842—1844年,加拿大省关于印第安人问题的官方报告就指出:“王室保护印第安土地是与主流社会完全公民身份的目标相反的。……维持印第安人和殖民地之间的界限只能造成印第安人在选举等诸多方面脱离殖民地的生活。”1901年,《埃德蒙顿快报》(Edmonton Bulletin)刊文宣称:“印第安人并没有利用他们的土地,这些土地肥沃很适合交易,白人可以比印第安人更好地开发这些土地。”“当白人愿意购买和开发这些土地的时候,让那些土地在印第安人手上被闲置,对国家而言真是一个损失。”这种论调充满了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实质是在为掠夺印第安人土地的行为辩护。

2.被限制的选举权利

  加拿大自治领承袭了英国民主制,1867年《英属北美法》(British America Art)规定,符合一定财产标准的成年男性英属加拿大人有资格参与选举。印第安人属于加拿大人,但被排斥在了选举权之外。在省市层面,自治领成立前,安大略、曼尼托巴、不列颠哥伦比亚及新斯科舍省就已经将印第安人排除在选举权之外,印第安人不得投票。自治领成立后到1922年,其他省区也以成文法直接或间接否定了印第安人的选举权。在自治领层面,1868年联邦议会宣布,印第安人不放弃印第安身份则无权参加选举。1876年《印第安法》重申了这一点。1922年,《自治领选举法》(The Dominion Elections Art)宣布实行不限财产和性别的普遍选举权,但没有惠及印第安人。在部落内部,1869年《印第安渐进选举法》规定联邦主管印第安人“村落社议事会”(Band Council)的选举,有权罢免“不诚实、无节制和不道德”,“不合格或不适合”的议事会成员,包括对外战和等村落社公共事务在内的决议,都需要政府批准。1910年《印第安法》规定:“在印第安事务总管(Superintendent General of Indian Affairs)批准之前,任何村落社酋长和议事会成员制定的协议或合同都是无效的,是不能执行的。”

  如此限制印第安人选举权,是因为殖民政府认为“文明化”之前的印第安人无资格享有文明社会的选举权。“废除部落制度和让自治领居民从各方面同化印第安人”,解体集体所有制的部落制度及印第安人福利,建立以个体公民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是限制印第安人选举权的宗旨。在1920年联邦废除选举权的财产资格以前,一定的财产被认为是独立投票的前提。据1867年《英属北美法》,各省成年男性只有拥有相当的个人财产(100~400加元不等)才可以参与投票和竞选,但印第安人实行集体所有制,没有现代的个人财产权。为将印第安人改造为有个人财产权的公民,早在1857年,《加拿大省印第安部落渐进文明及相关印第安人法律修订法》(An Act for the Gradual Civilization of the Indian Tribes in This Province, and to Amend the Laws Respecting Indians)规定,印第安人可以从集体保留地申请一块自己的份地,但前提是放弃免税等条约福利。为鼓励印第安人成为拥有独立财产的公民,1869年的《印第安渐进选举法》规定,份地的终生财产权可以授给“有一定文化程度、具有良好品德和清醒头脑,看起来不危害他人的、适于作土地业主的印第安男性”。1885年,自治领《选举投票法》规定,拥有150加元以上的印第安男性可登记为选民。同年,联邦总理麦克唐纳提出一份法案获得通过,“像白人那样拥有财产”,“可以履行文明人义务”且放弃族群身份的印第安人有投票权。他说,“如果某个印第安人年收入达到300加元”,就可以有投票权。保守党党首乔治·佛斯特(George Foster)也表示,“自己谋生的印第安人,有自己不动产、住房、薪水等收人”,才有选举权。在1885年5月议会关于印第安人选举权的辩论中,安大略自由党众议员汤姆斯·贝恩(Thomas Bain)说:“不能给印第安人选举权……除非他们有资格担负起公民的责任。……它充其量绝对只是当今政府管理下的孩子。”新不伦瑞克自由党众议员皮特·米切尔(Peter Mitchell)也认为:“将印第安人排除在外并非因为他们的种族、血统,只是因为他们智力不够,被文明社会规范同化不足。”“对于已经达到白人同等水平、向国库交税、为维护国家制度做贡献的印第安人,我愿意给他投票权。”1920年,联邦普遍选举权开始实施,选举权和财产权脱钩,但印第安人选举权仍被否定。内务部印第安事务处处长邓肯·坎贝尔·斯科特(Duncan Campell Scott)就此发表谈话声称,只有非印第安人身份的印第安人,才有权选举,“当他或他们能够像不列颠公民或加拿大公民那样自立”,“法律最终会授予印第安人选举权”。“我们的目标会持续,直到在加拿大没有一个印第安人不被吸收到国家中来,直到没有印第安人问题,没有印第安事务部。”显然,将印第安人同化到白人政治体制中,从而“消灭”印第安人,是限制其选举权的根本目的。

3.被剥夺的文化权利

  文化是一个族群得以延续的精神基础,文化同化印第安人的策略早在法国殖民时期就被采用。借助于经济援助、赠送礼物,允许印第安人保留一定的文化习惯等形式,让不少印第安人皈依了天主教。1653年,易洛魁几个部族与新法兰西殖民当局签订了允许耶稣会传教的协议,到1679年有四千余名易洛魁人成为天主教徒。到了英国统治时期,这一策略被沿用。正如创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梅特拉卡特拉(Metlakatla)印第安人教区的天主教传教士威廉姆·邓肯(William Duncan)所说,印第安人文化“是阻碍印第安人成为基督徒或文明化最可怕的因素”。自治领成立后,对印第安人的文化同化也深入推进。除了对印第安人传播基督教,加拿大1884年还通过修订《印第安法》,禁止印第安人本身的文化活动,诸如太平洋海岸钦西安族(Tsimshain Nations)、夸求图(Kuakiutl)印第安人等的冬节(Potlatch)被禁止。参加或鼓动他人参加这些活动可能会被被判处2~6个月监禁。类似的,平原印第安人的敬拜太阳的宗教仪式太阳舞(Sun Dance)也被禁止。

  在所有的文化同化策略中,寄宿学校是剥夺印第安人文化权利更核心的措施。寄宿学校(Residential/Boarding School)之前称谓各异,作为一个正式概念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主要是培养劳动技术的劳工学校(Industrial School),在法属时期就已经零星出现,主要教授宗教教义、农耕、手工技术及家政,以使这些孩子适应新法兰西农业社会。七年战争后,英国于19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建立寄宿学校。1857年《加拿大省印第安部落渐进文明及相关印第安人法律修订法》、1867年《英属北美法》和1876年《印第安法》相继颁布,寄宿学校被当作印第安人政策的重要一环。1879年,众议员尼古拉斯·弗拉德·戴文(Nicholas Flood Davin)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名为《为印第安人和混血者开办劳工学校的报告》(Report on Industrial Schools for Indians and Half-Breeds),建议联邦为印第安人、印第安与白人混血族群开办寄宿学校。该报告被议会采纳,寄宿学校制开始正式实施,圣公会、天主教会、长老会及联合教会被授权在联邦政府资助下设立寄宿学校。1894年,加拿大共有11所寄宿学校。1912年,寄宿学校有3904名印第安儿童,到1931年寄宿学校猛增到80所。1879年到1996年最后一所寄宿学校关闭,共约15万印第安儿童在200多所寄宿学校就读。寄宿学校作为试图将印第安文化扼杀在孩童时期的载体,被寄予了同化印第安人到主流社会的重任。1876年,众议员赫克托·路易斯·安杰文(Hector Louis Langevin)在众议院辩论中声称,必须对印第安人实施欧式教育,因为他们“和白人不一样,他们通常没受过什么教育,很大程度上他们只是孩子而已”。同年,主教维泰尔·格兰定(Vital Grandin)呼吁联邦为印第安人开办寄宿学校:“当土著人的儿童从我们的学校毕业时,除了他们的血统以外,其他的一切都将失去。”“那时,他们已经忘记他们的母语,这样他们再也无法过他们的土著人生活了。”“我们给他们慢慢灌输的是让他们明显地对他们自己的土著人生活厌倦。”1880年,一位主持当时与印第安人签署土地条约的自治领官员这样表达了教化印第安人的热情:“让我们用基督教和文明去影响印第安部落中的那些异教徒和野蛮人,让我们睿智的和父亲般的政府忠诚地执行这些条约。”诸如此类的观点在自治领的文献记录中较为常见。

  根据寄宿学校政策,6~16岁的印第安孩子必须远离家乡上寄宿学校,否则家长也许会被罚款和入狱。寄宿学校孩子的监护权属于各基督教会,而非他们的父母。1883年麦克唐纳总理在议会发言中说:“为了妥当教育这些孩子,我们必须把他们和父母分开。有的人说这样很难,但如果我们想要文明化他们,就必须这样做。”1889年内务部印第安事务处报告则写道:“要使印第安孩子免受家庭的有害影响,使他们免于在野蛮国度长大。”在寄宿学校,印第安孩子甚至数年不得回家,只许说英语、法语,只许信仰基督教,只能学欧洲文化,不得穿印第安衣服,不得尊奉本族宗教习俗,否则就会遭受体罚。由于疾病、饥寒等原因,历史上有四千多名寄宿学校孩子死亡。1907年《曼尼托巴和西北区印第安学校报告》显示,在一些寄宿学校孩童的死亡率高达50%,总死亡率有24%。作为试图将印第安人文化扼杀在孩童时期的工具,寄宿学校在当代加拿大被普遍视为加拿大史上伤害最大的种族歧视行为之一,造成了印第安文化的断层,寄宿制下的印第安人被称为迷失的一代。
 
二  监护制下加拿大印第安人对英国的认同
 
  印第安人是北美大陆的原住民,监护制使他们由北美的主人沦为被统治的臣民。然而,除了偶发的摩擦,印第安人并未对英国殖民者抱以强烈的仇恨。相反,他们对英王和英国有着一定程度的忠诚和认同。殖民地时期,虽然未曾和英女王见过面,但女王被一些部落称为“女主”(Ninaki,Chief Woman)、“伟大母亲”(Great Mother)。1876年印第安克里族(Cree)部落酋长赛思维普斯(Say-sway-pus)在签订土地条约之后对英国会谈代表说:“握住你的手等于握住我们的母亲——女王——的手一样。”1882年,加拿大总督罗恩侯爵(Marquess of Lorne)和他妻子即维多利亚女王的女儿路易斯公主到达温哥华附近新威斯特敏斯特的时候,受到了印第安人的热烈欢迎,他们竖起拱门,打出欢迎女王(Clahowya Queenastenass)的标语。第二天,包括至少四十名酋长在内的数千名印第安人举行了更大的欢迎仪式,并向公主献礼。

  印第安人的忠诚并非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这一点可以从他们参加英国海外战争的情况得到明证。作为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印第安人享有军役的豁免权。1873年,曼尼托巴和西北地区省督亚历山大·莫里斯(Alexander Morris)和印第安人进行条约谈判的时候说:“英国人绝不会让印第安人到国外参加战斗。”但是,实际上印第安人在英国参与的重大战事中并未置身事外,而是积极参加以示效忠。一战爆发后,加拿大跟随英国参战,印第安人纷纷志愿入伍。“他们参军是完全自愿的,因为在军役法执行中他们有专门的豁免权,他们准备献出他们的生命没有被强迫或害怕被强迫。”1914年9月,卡尔加里市附近一位名叫库库吐司·普塔(Kukutosi-poota)的印第安男子在加入加拿大远征军时宣称:“我参军是为了我的国王和国家。”“当我们到达的时候,德军不会有任何机会。我非常急切地希望早点儿到战场。”安大略萨尼亚(Sarnia)地区印第安人酋长F.M.乔科斯(F.M.Jacobs)给印第安事务处处长邓肯·坎贝尔·斯科特写信说:“愿意向目前正在欧洲处于战争中的母国提供援助。整体上,印第安种族是忠于英格兰的,这种忠心是以前高贵的维多利亚女王所缔造的。”1914年10月,曼尼托巴印第安事务处总监(Chief Inspector of Indian Agencies)格伦·坎贝尔(Glen Campbell)提出组织一支原住民骑兵或侦察兵,500名印第安人旋即加入其麾下。随后,近千名六族(Six Nations)保留地的易洛魁印第安人加入加拿大远征军第14步兵营。根据1919年印第安事务处报告,一战中加入加拿大军队的印第安人有4000余名,这一数字占了所有适军役年龄印第安男性的35%。其中,大西洋沿岸的米科马克(Mi’kmaq)和玛丽斯特(Maliseet)族符合入伍资格者有一半入伍,新斯科舍悉尼市附近米科马克保留地符合资格者全部入伍,爱德华王子岛64个合格印第安人中有30人志愿上前线。北安大略阿内士纳韦伯(Anishnawbe)族印第安人威廉姆·希米亚(William Semia)甚至步行400千米报名参军。在战争中,印第安人得到了官方的高度评价:“印第安士兵在前线表现得特别出色,他们的长官肯定了他们的勇敢、机智、高效、耐力和守纪律。”印第安人获军功章者50人,牺牲者300余人,为一战的捐款多达4.45万加元,印第安人主要集聚地萨斯喀彻温省、安大略省和阿尔伯特省的捐款分别高达1.7万、1.03万和0.87万加元。其中,南萨斯喀彻温锉刀山(File Hills)殖民地印第安人捐了8000加元,栎树河苏族印第安人(Sioux of Oak River)捐了101加元,在苏族给英王的陈情书中说:“没有任何人要我们这样做,我们这样做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我们捐的钱不多,却满含我们的真情。”印第安人捐款在当时被视为爱国行为广为宣传,用来鼓励非原住民捐款。

  1931年,随着《威斯特敏斯特法》(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的签订,英帝国向英联邦迈进,加拿大成为英联邦中与英国平等的成员,但印第安人对英国仍然保持相当程度的忠诚。1939年5—6月,当英王乔治六世(1936—1952年在位)巡游加拿大的时候,印第安人在里贾纳、卡尔加里等城市迎接并献上礼物表示效忠。在二战时期,英王继续得到了印第安人的效忠。二战一爆发,阿尔伯特省落基山豪斯(Rocky Mountain House)族族长沃克·伊哥(Walking Eagle)宣布:“每一个印第安人都将为乔治国王而战。”在1940年加拿大内务部印第安事务处年度报告中,处长H.W.麦吉尔(H.W.McGill)评论印第安人说:“总是很忠诚,在人员和钱财方面所提供的协助很迅速,在第一年年尾就有一百多名印第安人投军入伍,向红十字会和其他资金机构捐款超过了一千三百加元。”在整个二战中,有3090名印第安人入伍。在二战中,加拿大军队涌现了多个印第安英雄。伞兵汤姆斯·乔治·普林斯(Thomas George Prince)被英王授予银质奖章,获此殊荣的加拿大人总共才59个。大河地区(Grand River)莫霍克族(Mohawk)印第安人奥利佛·弥尔顿·马丁(Oliver Milton Martin)在一-战时就参加了加拿大远征军,官至中尉,二战时他再次入伍,并被任命为准将,在西线指挥第14、16步兵旅。加拿大印第安事务部(1966年成立)统计,有两百多名印第安士兵在二战中牺牲。而皇家原住民委员会的统计表明牺牲者有五百多人,印第安村落社的捐款达到了2.3万加元。这些突出地表现了印第安人对英国一定的认同度。(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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