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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咋就这么多,渣男“贡献”女友给兄弟!

 danasu 2016-12-01

法官老爹

作者:法官老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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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法院都会来很多实习生,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很清闲的,和他们的大学生活一样。只有遇到那一类案件的时候,才会“万众一心”集体工作,一群荷尔蒙冲动者狂热的研究着别人的那些事儿。

 

关于强奸罪,表面上看是一个很简单的罪名,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干了不想被干的人”,多么清晰明了。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还真不是那么好认定的。很多年前,老爹还是那群实习生的时候,也接触到了一个最最奇葩的案子,至今仍偶尔在脑中萦绕。



 

案情是大体是这样的,一本地渣男找了个外来打工的漂亮女友。所谓“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渣男与他的三个狐朋狗友在一次酒醉饭饱后,淫欲顿起,密谋以该渣男喝醉酒为由,骗其女友过来,然后伺机实施奸淫。渣男的女友听说渣男醉了,那个紧张,一会儿就打摩的赶到,毫无悬念,渣男的狐朋狗友开着一辆小货车拉着渣男和女友走了。在路上,渣男一伙用该女孩听不懂的本地土话继续交流奸淫计划,渣男毕竟还是有点人性的,他怎么能够眼睁睁的看着其女友被人糟蹋呢,他会闭上眼睛的,于是,他提出他不方便在场而中途下车离开。女孩见不妙,也想离开,但被渣男的狐朋狗友采取恐吓、箍颈等手段挟持到一片荒野之地,三人分别抓住女孩的手脚按在地上,强行脱下裤子、拉起衣服进行猥亵,女孩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只怪自己眼瞎找了个渣男。很快,“狗友一”在另外二人的帮助下先行对女孩实施了奸淫,“狗友二”准备提枪上阵时,发现枪不行了,强迫该女孩口交,最后还是没有把枪修好,“狗友三”未实施奸淫行为,只是帮忙按手按脚。



 

第二天一早,女孩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将渣男和“狗友三”抓获,屁滚尿流的“狗友三”即刻变为“二五仔”,大难临头哪管什么兄弟义气,马上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狗友一”和“狗友二”。法院认定渣男和其三个狗友均构成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其中奸成了的“狗友一”被认定为主犯,其他人被认定为从犯。“狗友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狗友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渣男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狗友三”有立功表现,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那么问题来了,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在较短时间内先后轮流奸淫同一妇女,本案中只有“狗友一”奸成功了,为何可以适用轮奸情节呢?“狗友二”想奸但未奸成,是否应该认定为未遂?老爹好不容易把思路从案情回到理论,总结如下:

 

其一,轮奸是一种情节,并非独立的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独立的故意犯罪有中止、未遂、既遂等犯罪完成形态,而轮奸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属于量刑情节的范畴。轮奸作为量刑情节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在强奸罪成立的前提下,如果客观上实施了轮流奸淫行为,就成立轮奸,而不存在既、未遂等形态之分。因此,本案虽然“轮奸”中“轮”的行为只一个人完成了,另一个人实在是完成不了,但不认为是轮奸未遂。

 

其二,未完成奸淫行为的人也应当认定为强奸既遂。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未完成或未实施奸淫行为的人客观上实施了奸淫或帮助奸淫行为,也应当对同案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一人的实行行为不仅是自身实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而且事实上成为他人实行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狗友二”也应当认定为强奸既遂。

 

其三,未实施奸淫行为的帮助犯也应当适用轮奸情节。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被告人,虽然其自身没有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只是他人强奸行为的帮助犯,但因同案人实施了轮奸行为,对其仍应当适用轮奸情节,再通过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正如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只要有一人持枪即成立,对未持枪的共犯也只能认定为持枪抢劫,即只要共犯中有人适用加重情节,全案被告均应适用加重情节。

 

其四,从情理上讲,对于被害人而言,使其恐惧的并不单纯是性侵害本身,所受到的猥亵、胁迫、殴打对其而言可能是更大的伤害。特别是在多人面前,被害人往往因对方人多势众,精神受到胁迫,而产生高度的恐惧感。在多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这一场面下,被害人的身心已受到摧残,即使有部分共犯没有实施或完成奸淫行为,被害人遭受轮奸的后果也已经出现。



 

在本案中,四被告之间事前合谋强奸被害人,又一并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其中,“狗友一”的奸淫行为已经得逞;“狗友二”在奸淫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狗友三”作为帮助犯,自身并未实施奸淫行为,但其积极协助、促使其他同案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对整个案件有整体的认识,即使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应对其他同案的行为负责;渣男虽然“义薄云天”,贡献了自己的女友,但是其行为性质与“狗友三”一样,是帮助犯。该四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已造成了轮奸的犯罪后果,对四名被告人均应适用轮奸情节,在十年以上量刑,对于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


综上,在多人实施的强奸犯罪中,只要有二人以上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只有一人奸淫成功,全案也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既遂,且适用轮奸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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