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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何确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12-01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评标并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专家回避制度的要求是:“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招标投标重要关系人的近亲属;②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的专家;③投标人及其所在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持股公司在专家库中的专家;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回避的。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该项目评标结果无效。参加评标的专家必须在回避承诺书上签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接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且对中标人履约能力审查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情景案例: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某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其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但其中三位评标专家来自同一法人单位。

参考答案:不符合商务部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的规定。

更多采购招标案例,详见中航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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