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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流变概览

 【点石成金】 2016-12-03

犯罪理论体系流变概览


张镜荣

 

 

壹、萌芽期:古典三阶层体系

 

    古典三阶层体系的完整结构由Beling于1906年发表,他确立了三个主要的阶层:构成要件、违法性和罪责。受到自然实证主义的影响,并从概念法学的角度思考,将犯罪当作如同数学逻辑般的运算,也就是对犯罪这种自然界的存在客体做机械式的分析,因此不法纯客观、罪责纯主观。

一、行为:因果行为论

本于实证主义,一切的存在都能够透过物理性的检验来验证,行为是意志所造成的外界变动,它对于犯罪而言是一种因果作用,也就是由肌肉的神经作用所引起的机械现象,这被称为“因果行为论”。它的功能仅在于消极排除非行为,行为所含有的要素都移属于构成要件,因而行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

二、构成要件: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形式违法性)

构成要件是对每一个具体犯罪事实的抽象描述,当具体犯罪事实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要素,构成要件即该当,但因为构成要件只是检验行为的因果定则,不具评价色彩,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不代表具有不法性,必须进行违法性的判断才能确定。

三、违法性

行为事实一旦满足构成要件,即间接证明(推定)行为具有不法,如果有其他明文的法规范容忍的情形存在,表示这个事实未违反法规范的期待,因而不具备不法。

四、罪责:心理罪责论

罪责建立在行为人和他的行为的主观关系上面,是可透过实证观察来确认的心理事实,检验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和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罪责的前提,故意过失则是罪责型态。主流学说认为故意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认识与意欲,以及不法意识;过失则为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与客观义务违反性。

五、影响

这个时期的不法层次盛行客观主义,不仅条件理论当道,因为不法不需要也没有归责要素存在的空间,学说亦借由法定构成要件的概念,在着手判断与正共犯区分理论时提出“形式客观理论”。而自然主义因果一元论的思想使得正犯与共犯在客观上无法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因果性是一样的),德国帝国法院才会创造出主观理论的区分标准。

 

贰、过渡期:新古典阶层体系

 

一、三阶层体系

这个时期除了依旧采取因果行为论以外,对古典犯罪阶层体系的三个阶层都有部分修正。

(一)构成要件

在构成要件当中找到了主观不法要素,例如“意图”,而且他们都有彰显行为不法特质的评价色彩,开始质疑构成要件要素都是客观无评价色彩的看法。

方法二元论(Methodendualismus)与价值哲学(Wertphilosophie)也间接促成了构成要件的重新诠释,犯罪阶层体系世相对于现实世界的价值世界、是一个认知犯罪事实的价值体系,构成要件对于犯罪事实而言是一个概念形成程序,既然这个程序是一个评价体系,构成要件要素不可能纯粹客观,而是带有评价色彩的。

(二)违法性: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受到二十世纪20年代实质违法性理论的影响,违法行为具有社会侵害性的特质,学说也从利益冲突的观点检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实质违法性的判断依据例如利多于害、整体考察方法、健康的国民法感情等等,依此发展出来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包括社会相当性、容许风险、义务冲突、法益衡量和得被害人的承诺。

(三)罪责:规范罪责论

Frank在1907年提出了“可责难性”这个概念,有责任能力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在没有其他的特殊情况下,即具备可责难性,它同时是一个用来取代心理为责论的规范概念。紧接著有学者提出“期待可能性”的想法,期待可能性的前提在于行为人有为合法行为的“他行为能力”,“期待可能性”在20年代首度被解释为超法规的阻却罪责事由,并且被多数学说接受。

此时主流见解仍然维持客观不法理论的立场,故意仍为罪责要素,只有在未遂的情形才例外提前至不法阶层审查。过失犯在这个时期也有显著变化,过失犯开始有特有的不法要素,例如未违反注意义务、容许风险、信赖原则、交通正确行为与社会相当性。

(四)影响

从对不法纯客观的质疑到心理罪责论的转型,所表示的是实质化的思潮,这使得形式客观理论也开始使用实质要素,并提出实质客观理论,并大量使用“危险性”等用语。而构成要件具有评价色彩也影响了因果关系的认定,评价性判准的相当因果关系在此时跃上第一线,主观不法理论也开始发芽。

二、二阶层体系:不法+罪责

刑法分则的规定是积极的构成要件,总则阻却违法事由则是消极的构成要件,因此有阻却违法事由存在等于阻却构成要件,犯罪阶层体系其实只有两个阶层:不法和罪责。

 

参、翻动期:新古典既目的论综合体系

 

一、三/四/五阶层体系

(一)行为:目的行为论与社会行为论

目的行为论是Welzel在1931年提出的行为概念,有别于当时盛行的方法二元论,Welzel采取现象学存在论的立场。他认为,心理的经验与投射的对象间由“目的性”给予一定方向,他使得心理活动依照作用对象的结构而活动。因此,意志行动就是依照自我决定向“实现所欲”前进,先有对结果的计划,再设定足以实现这个结果的方法,这个实现过程是一种有目的意义的关系,并不只是单纯的因果活动。

即使目的行为论以没有避免结果的错误意志来解释过失犯,但仍不被通说所采纳,多数学说采取的是“社会行为论”。

(二)构成要件:故意定位的改变

Welzel认为,故意与过失共通的目的支配不是盲目的自然事实,而是意志在存在论上的事实,构成要件行为的主观面建立在这种意志的存在面之上。受到目的行为论的影响,主观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不可能完全拆开,客观构成要件决定于主观的运作定律或至少与它有关,这促成了Weber在1935年将故意定位为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不能拆开的结论,表示不法的评价对象也包括行为的内在面,而且客观不法决定于主观不法。相对于故意犯具有主观不法,过失犯因为行为人欠缺对构成犯罪事实的认知与意欲,被认为没有主观构成要件,故意犯与过失犯有不同的构造。

(三)违法性

(四)罪责

目的行为论主张的三个罪责要素是:责任能力(积极要素)、不法意识和期待可能性(消极要素)。其中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被重新定位在构成要件故意的一部份,罪责阶层所检验的就是是否牴触法规范的认识,故意具有双重地位。

(五)客观处罚条件

二、二阶层体系:积极与消极构成要件皆增加主观构成要件。

三、过失犯的阶层变化

(一)构成要件

过失是罪责要素的主张流行到二十世纪50年代,在故意被定位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因为认为故意与过失有不同的结构,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为客观注意义务违反、客观预见与避免可能性,通说否定了过失的主观不法。

(二)违法性

由于过失犯欠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也能该当构成要件,没有必要在阻却违法事由上要求主观的阻却违法意思。

(三)罪责:责任能力、个人认识危险与避免危险的能力、期待可能性。

四、影响

在经历重要性理论的临门一脚后,学说在这个时期开始区分因果与归责,并且区分因果与归责的客观归责理论也在二十世纪80年代逐渐被接受。

 

肆、盛开期:目的理性(zweckrational)阶层体系

 

一、方法论

Roxin采取方法二元论与新黑格尔学派的归责思想做为体系构造方向,认为刑法体系只能从刑法的目的设定当中建构起来,而且刑法这个评价体系只能从另一个评价体系推导出来,不能求诸存在体系。而体系的建构应该以预防目的为导向,并且推翻从50年代开始“应罚性=法释义学”与“需罚性=刑事政策”的区分,认为应该要由规范保护目的决定应罚性、预防必要性决定处罚界线。

二、行为:人格行为论

从预防的目的出发,行为的定义是“一切表现出人是心灵的、精神的行动中枢的现象”,而既然犯罪是一个人负面人格的表现,刑罚就是对人格的修改。

三、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

四、违法性

五、负责性(Verantwortlichkeit)

罪责阶层除了可责难性与责任能力外,应该称加预防必要性的考量,这两个成立罪责的条件合称为负责性。

六、其他处罚条件

 

伍、参考文献


1. 许玉秀,犯罪阶层体系及其方法论,2000年初版,春风煦日论坛。

2. 蔡圣伟,德国犯罪理论演进简史,收录于:刑法问题研究(二),2013年初版,页3-26。

3.Schünemann, Einführung in das strafrechtliche Systemdenken, in: B. Schünemann(Hrsg.), Grundfragen des modernen Strafrechtssystems, Berlin-New York 1984, S.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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