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 讨论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前提是对历史上同类矛盾进行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同类矛盾的普遍性(共性),共性是同类矛盾共同具有的属性,每一具体矛盾的所有属性减去共性,剩下的属性就是该具体矛盾的特殊性。讨论历史同类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目的是为了更好、科学、正确、高效地解决和处理随时和未来产生的同类具体矛盾,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掌握同类矛盾的共性,也要把握具体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对具体矛盾的所有属性进行的分类和划分,它们之间并无确定、唯一、必然的联系。个性是指个别矛盾(具体矛盾)所具有的全部属性,所以个性包含共性,个性不是矛盾的特殊性,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完全不同于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关系。个别矛盾是同类矛盾所形成集合的一个,自然个别矛盾属于同类矛盾所形成的集合。这里共性和普遍性表达意义一致,共性和同类矛盾所形成的集合所表达意义不同,而个性、个别矛盾、矛盾的特殊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不能张冠李戴、混乱解释、混乱表达。所以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也不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也不存在既对立又统一而自相矛盾的错误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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