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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4 每日一税】《税务大坑10: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服务发票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61204    每日一税】

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服务

发票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95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大家知道,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那么,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呢?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3日取得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注明税额1,210,918.92元,价税合计1230万元,但在发票的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问该工程款在吉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以上规定,2016年11月10日起,建筑安装服务的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公司2016年12月3日取得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2016年11月10日起,建筑安装服务的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该工程款在吉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思考: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服务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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