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风险之“惹祸”的票据

 雨送黄昏xzj 2021-11-10

一、这些票据合规吗?

图片

二、总概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三、几种不合规的情形

  • )无票类:资金往来收据、白条类;

图片
  • (二)有票类:

1. 非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票:营改增前

图片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2.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备注栏内容

图片图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2016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 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016年11月16日)

3.票面内容不规范:(付款方全称、涂改、发票专用章)

4.假发票(12366、网站、办税厅查询)

5.虚开发票:(无业务、与实际业务不符、第三方)
图片

四、合法有效凭证的种类

可参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分规定:
  •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完税凭证 ;

  • 自制凭证(工资单、折旧表、拆迁补偿费等);

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四)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原则上以满足应进行清算的条件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为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据以计算扣除项目的截止时间。

协同建议

(一)真实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不是虚构的经济业务。
(二)合理性:符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应资质。
(三)合法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凭证的要式都要符合税收政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