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些票据合规吗? 二、总概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三、几种不合规的情形
1. 非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票:营改增前 2.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备注栏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2016年4月19日) 3.票面内容不规范:(付款方全称、涂改、发票专用章) 4.假发票(12366、网站、办税厅查询) 四、合法有效凭证的种类
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协同建议 (一)真实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不是虚构的经济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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